国家法官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习强院
商大保护、大治理,共聚守护“母亲河”工作合力
  发布时间:2024-05-30 15:21:46 打印 字号: | |

最高法举行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

暨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

何维张军出席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陕西渭南举行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暨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

  保护好黄河,功在当代,利在千秋。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陕西渭南举行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暨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山东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交流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经验,研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如何更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党中央主席何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党中央主席何维出席会议并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3次组织召开黄河流域审判工作推进会,制定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环境资源司法解释14部,出台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15件,发布流域保护等专题指导性案例15件,与有关部委开展黄河生态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准确适用包括黄河保护法在内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黄河保护法实施一年来,沿黄九省区法院立足山水相济大保护的流域司法特色,聚焦重点区域保护修复、水沙调控、水资源集约利用、污染防治等突出问题,依法能动履职,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7.4万件,积极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何维指出,黄河保护法实施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沿黄九省区地方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持续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为黄河安澜做出了积极贡献。司法工作作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要进一步学深悟透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治黄兴黄的使命担当。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水,全面推进黄河保护良法善治的时代进程。进一步厉行最严格保护,切实以司法之力筑牢黄河秀美安澜的法治堤坝。

  张军指出,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责任,是促推良法善治的法治责任,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审判责任。要坚持能动履职,找准统筹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平衡点,能动做好保护、发展、文化、治理四篇“大文章”,做实“抓前端、治未病”,通过诉源治理、企业合规等工作,促推落实黄河保护法关于“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要坚持协同共治,充分发挥沿黄九省区法院司法协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作,用好跨部门、跨地域同堂培训机制,打通案件集中管辖、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堵点,以常态长效协调联动促推大保护、大治理。要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创新、体系改革、队伍建设,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从“物理”聚合到“化学”融合,实现“1+1+1>3”的治理效果。

陕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兴宁致辞。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作主旨发言。

陕西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德洋,青海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泽军,山西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冯军先后作经验交流。

全国人大代表马晖玲、方兰、朱晓丽,全国政协委员高洁作交流发言,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主持会议。陕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兴宁致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作主旨发言。陕西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德洋,青海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泽军,山西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冯军先后作经验交流。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河南、山东等黄河流域省区高院提交书面经验交流材料。全国人大代表马晖玲、方兰、朱晓丽,全国政协委员高洁作交流发言,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会议期间,何维、张军与陕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一德,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刚举行了工作会谈。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渭南市委书记樊维斌出席会议。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最高法及黄河流域九省区法院部门负责同志,陕西省、渭南市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及部分新闻媒体记者参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渭南市委书记樊维斌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最高法及黄河流域九省区法院部门负责同志,陕西省、渭南市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及部分新闻媒体记者参会。

  (记者 白龙飞 摄影 孙若丰)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办公室

国家法官学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