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官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对外交流
上合组织国家法官研讨班在国家法官学院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3-12-21 16:14:45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构建更加紧密的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国家法官学院于2023年12月8日至12月19日举办上合组织国家法官研讨班。来自伊朗、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6个国家的15名法官参加此次研讨班。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结业典礼并为各国法官颁发结业证书。

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为伊朗最高法院法官颁发结业证书 

12月8日上午,上合组织法官研讨班开班典礼在国家法官学院举行。中国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长李成玉致辞并对上合组织法官表达了热烈欢迎。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法官哈基姆鲁克肖纳阿斯卡尔,巴基斯坦伊斯兰堡高等法院法官莫辛阿克塔尔分别致辞。

图二: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长李成玉

与上合组织国家法官合影 

12月14日至12月16日,学院组织本期研讨班前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津南区人民法院进行参访交流。12月14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会见了上合组织国家法官。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法官托克托曼别托夫•肯尼什别克•博若科耶维奇作为法官学员表达了谢意。

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

会见上合组织国家法官

本次研讨班安排了内容多样和形式丰富的课程。通过“中国国情”、“中国法院组织制度和法官制度”、“中国民事审判制度”、“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和“中国传统文化”等课堂讲座,使上合组织国家法官们了解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彰显中国法治自信,增强中国法治国际认同。研讨班还前往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参访和主题交流座谈,以“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及“北京国际商事法庭运行情况”等内容为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上合组织国家法官对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表达了钦佩与赞赏。研讨班还组织考察了北京故宫、天安门、长城、天津市法院陈列馆、天津博物馆、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展示中华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和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

图四:上合组织国家法官参加课堂讲座及参访人民法院

图五:上合组织国家法官参加交流座谈与研讨 

图六:上合组织国家法官参与文化体验活动

经过近两周的研讨考察,12月19日晚,上合组织国家法官研讨班结业典礼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结业典礼并致辞。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市法院法官塔西别科娃•马拉尔•图里斯别科夫娜、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法官马杜马罗夫拉赫蒙•诺里诺维奇分别作为学员代表致辞。中国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院长李成玉主持结业典礼。

图七:研讨班结业典礼 

刘贵祥专委对上合组织国家法官研讨班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他指出大家怀着增进友谊、促进合作、共谋发展的真诚愿望,相互交流、相互启发,这也是中方为饯行“一带一路”倡议、落实第三届中国-上合组织国家地方法院大法官论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出的持续提升司法合作成效,运用好上合组织国家法官研讨班等平台,努力形成更广泛共识,共同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增进人民福祉所做的积极努力。

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市法院法官塔西别科娃•马拉尔•图里斯别科夫娜表示,这次的法官研讨班让他们看到了中国在法院传统形式上的技术创新,不仅加强了法院系统的建设,更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中国法院人民至上的精神令她感到惊奇和深刻,因为只有关注人民,社会才能变得更好。希望中国的法治建设越来越完善,也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机会与中国进行司法的交流与合作。

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法官马杜马罗夫拉赫蒙•诺里诺维奇作为学员代表表示,感谢中方精心准备的课程和完善的组织,让他们在有限的时间内收获了许多有关中国法院组织和法官制度的内容,汲取到了许多中国的经验和知识,更让他们感受到了法院数字化建设的成就,希望这样的交流形式可以在将来延续下去。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于小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国际处处长、二级巡视员周玲玲,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王晓芳出席结业典礼。

国家法官学院将以本期上合组织国家法官中国研讨之旅的圆满完成为契机,高举“上海精神”旗帜,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文:陈柳烨,图:李文捷、赵亚澎等)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办公室

国家法官学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