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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2021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1-03-25 16:09:00 打印 字号: | |

目  录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三)预算编报范围

二、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三、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85年,在全国设有34个分院、77个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

国家法官学院是全国法院教育培训的龙头单位,现有新老两个校区(花乡校区与通州校区),丰台校区可同期开展700人的培训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全国法院领导干部、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及工作人员开展任职、续职、晋级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同时开展初任法官培训,并合作举办应用型博士、硕士法学教育。

国家法官学院同时是全国法院系统的应用法学研究基地,依托自建及合作建设的各研究平台,紧紧围绕司法审判中心工作开展理论与实务研究,为人民司法事业与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法律适用》杂志是全国法院系统唯一的法学类核心期刊。

国家法官学院也是中国法院的对外司法交流基地,加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际交流中心”牌子,与众多国家法官培训机构建立了院际合作关系,对相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发展中国家法官开展司法培训。

国家法官学院是全国法院系统的案例研究基地,加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牌子,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古今中外司法案例,为司法决策与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二)机构设置

国家法官学院内设19个内设机构,具体包括: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教务部、行政审判与综合理论教研部、刑事审判教研部、民商事审判教研部、科研部、学员管理部、网络培训部、《法律适用编辑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总务部(基建部)、信息技术部、图书馆、外事办公室、国际法官研修部(港澳台办公室)、司法案例研究规划部、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部。

(三)预算编报范围

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综合预算的编制原则,2021年国家法官学院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编报范围。

二、2021年部门预算表

部门收支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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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部门收入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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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支出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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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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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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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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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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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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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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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1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国家法官学院2021年收支总预算为12,484.03万元。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国家法官学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二)关于2021年部门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国家法官法院2021年收入预算为12,484.03万元,其中:上年结转214.52万元,占1.72%;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675.01万元,占37.45%;事业收入7579.50万元,占60.71%;其他收入15.00万元,占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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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2021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国家法官学院2021年支出预算为12484.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80.48万元,占77.54%;项目支出2803.55万元,占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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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国家法官学院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为4889.53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675.01万元,上年结转214.52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283.22万元,教育支出818.9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7.3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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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国家法官学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675.01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61.40万元、下降1.30%;2021年扣除中央纪检投资后预算为4,675.01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1298.66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7.07万元、下降0.54%;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相关经费。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1798.32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70.92万元、上涨4.11%。

3、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818.99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88.94万元、下降9.80%,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了相关经费。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261.36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45.98万元、下降14.96%,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压减相关经费。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130.68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28.67万元、上涨28.11%,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化和职务职级变动增加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1年预算数为202.0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减少80万元、下降28.37%,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相关经费。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2021年预算数为18.00万元,与2020年执行数持平。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21预算数为147.00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61.00万元、增长70.93%,主要原因是:符合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应发放购房补贴的职工人数相应增加及职务职级变动,相应增加财政拨款预算。

(六)关于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国家法官学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057.70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1,684.4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物业服务补贴。

2、公用经费373.2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关于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国家法官学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三公”费预算约束力,严格控制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规模。2021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57.4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57.08万元,公务接待费1.41万元。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与2020执行数持平。

(八)关于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国家法官学院2021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关于2021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国家法官学院2021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关于2021年其他重要事项的说明

1、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国家法官学院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8.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64.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44.00万元。

2、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 2020年 7 月底,国家法官学院车辆编制数10辆,现有车辆9辆, 其中: 轿车8辆,大中型载客汽车1辆。学院现有房屋24010.30㎡,其中:办公用房11513.60㎡,业务用房12496.70平方米。单位价值 100 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1台(套)。

3、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0年国家法官学院项目绩效目标全覆盖,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4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635.33万元。2021年国家法官学院项目绩效目标全覆盖,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3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617.31万元。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四)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反映国家法官学院的基本支出。

(八)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对全国法院法官和司法警察岗位业务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以及对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的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国家法官学院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国家法官学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国家法官学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国家法官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2、提租补贴(项):指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3、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

(十一)“三公”经费:纳入国家法官学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国家法官学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国家法官学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国家法官学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国家法官学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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