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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院史馆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7 17:00:00 打印 字号: | |

为推动国家法官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院史馆建设,促进和规范广大法院干警、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向学院院史馆捐赠院史实物及史料,保障捐赠者和学院双方的权益,科学有效加强捐赠物品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法官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法适用

对捐赠物有合法处分权的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学院捐赠院史实物及史料,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范围

院史馆接收捐赠的范围为学院在各历史阶段教学、科研、管理等其他活动,以及在国内外社会交往中的有纪念、收藏、展览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史料展品。

第三条 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学院院史馆建设办公室提出捐赠意愿;

(二)捐赠人先发送捐赠物品照片,经院史馆建设办公室确认收藏价值后,学院根据捐赠物品的实际情况决定派专人实地办理捐赠手续或采取邮寄的方式,由学院支付邮费并寄发捐赠证书。

(三)捐赠人对捐赠物应拥有合法的权利。移交捐赠物时,应配以相关文字说明,或撰文讲述相关故事,并填写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四)院史馆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主要包括捐赠物品的名称、种类、质量、数量、用途,捐赠时间、方式等。捐赠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捐赠物后,学院出具有效收据或捐赠证书(收藏证书),并将捐赠物品登记、保管。

(五)对约定有一定期限的临时捐赠物、临时展出物,经院史馆建设办公室鉴定具有珍贵价值,可与临时捐赠物、临时展出物所有人协商,以租用、借用、出价购买等方式进行有偿征集。

第四条 捐赠奖励

(一)精神奖励

1.授予捐赠人捐赠证书;

2.捐赠物品展示时注明捐赠人姓名;

3.捐赠情况在学院官网公示;

4.将捐赠人列入捐赠名录;

5.捐赠物品具有重要历史价值且达到一定数量,举办捐赠仪式。

(二)物质奖励:

1.捐赠物品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或较高历史价值10件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2.捐赠物品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不足10件,或者捐赠物品具有一定历史价值10件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五条 捐赠管理

(一)对捐赠物品及时登记造册,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办理相关入藏手续。

(二)设立专门库房、采用专业设备,严格落实防潮防尘防虫要求,对捐赠物品进行分类分类、整理、编号,并妥善保管、陈列展示与研究利用。

(三)在学院官网院史馆建设专栏及时公布与反馈捐赠情况及相关信息。

(四)对使用后需要退还的展品及时完整归还。

(五)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捐赠物品定期清查,确保账物相符,并接受捐赠人和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捐赠人权利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院史馆建设办公室积极配合其查询并如实答复,认真吸取和采纳其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院史馆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捐赠人进行奖励和对捐赠物品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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