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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文:加拿大司法教育培训的“20项宝典”
  发布时间:2020-04-24 16:19:00 打印 字号: | |

徐文文 编译

法官在培训中的主导作用

加拿大司法学院成立于1988年,是加拿大最重要的司法培训机构,致力于为全国2500多名法官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教育培训项目和提供培训资源。

加拿大各类司法教育培训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主要靠法官来完成,因此法官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司法教育培训必须由法官主导,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法官才能授课。相反,法官、学者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以讲授由法官设计和开发的培训课程。法学教授、警察、司法联络员、原住民长老等都可以参与司法教育培训项目。之所以要求司法教育培训项目必须由法官设计,主要是为了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均衡性和非被动灌输性,并尽可能涵盖不同方面的内容。

加拿大司法学院的每个培训项目都要由规划委员会研究通过。该委员会主要由法官组成,有时也有学者和社区成员参与,大部分工作是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开展的,并由司法学院的法律和后勤人员提供教学建议、基础研究和其他支持。

参与开发和实施司法教育培训项目的法官,也应该根据成人教育的客观规律,接受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增强和维护审判的独立性,确保培训与法官专业需求的相关性。参与培训项目的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技能和经验,这是提升教学质效的重要保障。

培训课程的多维开发

加拿大司法学院的课程涵盖了法律知识、司法技能和社情民意三个重要方面。就法律知识培训来说,受训法官需要了解与其工作有关的所有法律条文和判例方面的最新发展,以确保法官掌握最全面和最前沿的法律知识。就司法技能培训而言,法官需要从实践层面了解司法权的重要性、范围和限度,提升其在案件审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司法技能。就社情民意培训而言,这早已成为加拿大公众谈论司法培训工作时的一个高频词汇,是司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需要了解社会、文化和经济方面的多样性以及存在的问题,以更好地适用法律原则,实现宪法对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新斯科舍省的首席法官迈克尔·麦克唐纳认为,“司法教育必须适应加拿大社会的多样性,体现文化的多元性。我们再也不能仅仅依靠自己的世界观来解决争端,必须积极应对存在的各种文化差异。司法教育离不开对审判独立原则的遵守和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积极参与。” 加拿大司法学院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资源就充分反映了加拿大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并突出反映了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的重大发展。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不仅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而且要做到客观公正地运用这些知识。

加拿大司法学院近年来开设的培训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围绕具体部门法开设的培训项目,如刑法问题研讨、民法问题研讨、家庭法问题研讨、公司法和商法问题研讨、破产问题研讨等;

二是针对特定法官群体开设的培训项目,如联邦新任命法官培训、省和地区法院新任命的法官技能培训等;

三是针对不同地区的法院和法官开设的培训项目,如安大略高等法院春秋季司法培训班、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培训班、阿尔伯塔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联合培训班等;

四是围绕法官裁判技能和工作方法开设的培训项目,如司法决策与司法方法、防止错误定罪、刑事陪审团审判研讨、证据研讨、法官职业道德、法庭上的沟通技巧、裁判的艺术与技巧等;

五是关于法庭行政管理方面的培训项目,如优化司法效率、首席法官和行政法官的管理与领导艺术、大陪审团案件的管理、司法业绩评估、培养“跨文化”思维与能力、恐怖主义的司法应对等;

六是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发的培训项目,如妇女的安全与保障(与国际女法官协会加拿大分会的联合项目)、有效处理司法审查案件(与加拿大司法研究所的联合项目)等。

指导司法培训的“20项宝典”

 2006年10月,加拿大司法学院董事会批准了指导司法教育培训的20条指南,被誉为加拿大司法教育培训的“20项宝典”。这些指南是根据加拿大司法学院工作人员和法官的培训经验提炼而来,并经集体讨论通过,也用来指导该学院的国际司法教育培训工作。这20条指南内容如下:

(一)司法教育与司法职能

 1.司法教育是提升司法工作水平和服务标准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法治的有力支撑。

 2.尊重《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价值和审判独立原则,并将其贯穿于所有司法教育培训活动之中。

(二)培训机构的独立性与政策框架

 3.司法教育培训工作应当有独立的机构和独立的预算。

 4.首席大法官、首席法官以及法院的其他领导对司法教育培训的有力支持和参与,是培育司法教育培训文化的关键。

5.必须有正确的政策、规划和资源,以支持司法教育培训工作发展,组织司法机关或法官更多地参与和支持相关培训项目。

 6.做好各个培训项目机构或组织者之间的协调工作,以有效增强教育课程的多样性,提高司法培训的效能。

(三)法官在司法教育培训中的主导作用

7.必须发挥法官对司法教育培训的主导作用。法官同行参与培训项目是司法教育培训的核心原则。那些备受尊重的法官必须参与培训项目的开发和实施。同时,司法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组织、完备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培训知识体系,并做好各项活动的保障工作。

 8.将一些优秀法官培养成培训师资、纳入师资库时,应当体现“同行参与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并做到从长计议、持续发展,以确保司法教育培训工作的水平。

 9.法官在项目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与法官以外的专家密切合作,取长补短。要想提升培训项目的设计水平,有赖于律师、法律学者、其他学者以及各界人士的广泛参与。

 10.法官在规划和实施司法教育培训项目时,应当得到课程设计专家和培训管理专家的密切合作和全力支持。

 (四)课程开发

 11.开展持续不间断的“培训需求评估”工作至关重要。需求评估可以确保司法教育培训精准反映法官对能力提升的不同需求、培训任务的轻重缓急以及法官的个人兴趣。

 12.一个培训项目的设计背景、培训目的、课程结构、知识构造、课程清单等,都对具体课程的开发和安排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3.司法教育培训课程的开发,应当考虑全国范围需求与地方区域需求之不同,并增加国际、区际比较视角的内容,从而丰富课程体系。

 (五)设计培训项目的重要原则

 14.司法教育培训项目设计必须反映司法角色的复杂性,并且能切实、深入、具体地检视和反省司法人员的角色、任务和职责。

 15.司法教育培训应当反映加拿大司法机构的特点和属性,考虑加拿大特有的国情。

 16.为全面体现司法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关注,设计司法教育培训项目时应当考虑“三个维度”的因素,即法律知识、司法技能和社情民意。

 17.司法教育培训的项目和模块设计须适应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的具体情况。

  (六)司法教育培训方法

 18.法官培训属于成人教育。司法教育培训应该贯彻成人学习的原则,并采用最有成效的经验型和技能型的教学方法。

 19.法官是一个职业。司法教育培训项目的设计应该注意将培训课程置于“职业教育环境”中进行,并坚持遵守这一最佳原则。

 20.学习效果考核评估是培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培训项目中采用有效的评估方法,有助于不断改进司法教育培训项目的设计和实施水平。培训评估的形式本身必须尊重审判独立原则。

 (编译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原文载于《人民法院报》2020年3月13日第8版)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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