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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四期中国高级法官研修班(香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16 09:28:00 打印 字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解放军军事法院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涉外、涉港澳民商事纠纷大量增加。为适应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案件的需要,国家法官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2011年9月在香港合作举办第四期中国高级法官研修班。

本项目旨在为大陆法官提供涉外、涉港澳法律实务方面的高级司法培训,提高其审理涉外、涉港澳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参加培训的内地高级法官将向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的师生介绍大陆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经验,以加强大陆与香港法官之间的互动交流。

本项目由香港城市大学提供资助,学员在港期间的食宿、授课费用由港方承担,往返旅费由参训法官所在单位承担。培训对象为负责涉外、涉港澳案件审理的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及各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研修班将于2011年9月15在香港开班,时间为15天。

鉴于前两期研修班中,个别报名人员在通过资格审查、香港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后,又因故未能参加学习,给该项目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请各高院在组织本期研修班报名时把那些确实符合条件、又确能参加培训的人员报来,人员名单确定后不得缺席。

为及时办理赴港手续,请各高院政治部尽快推荐人选(每省限报一人),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填好的中国高级法官研修班报名表加盖印章后寄至国家法官学院学历教育部,并将电子版以doc文件格式(word文档)以附件方式发送至tangshiyin@sina.com邮箱,邮件主题写明省份及研修班名称。姓名须与身份证件一致,“工作单位、部门及职务(职称)”一栏填写完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国家法官学院2011年2月24日法政[2011]58号、法学[2011]16号《关于下发国家法官学院2011年度法官培训计划的通知》规定的“为提高工作效率,凡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其具体招生通知由国家法官学院单独下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不再联署”的精神,现将本通知印发你们,请你们尽快将文件转发下去,认真组织和落实辖区内的报名推荐工作,并将报名情况及时反馈国家法官学院。

 

国家法官学院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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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世银     

电话:010-67559085  13681326406

传  真:010-67559085  67559060

 

附:第四期“中国高级法官研修班(香港)”报名表

 

 

国家法官学院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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