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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三期全国部分法院涉外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19 10:39:00 打印 字号: | |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水平,落实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的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准确理解与适用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与国家法官学院决定于2011年5月7日至11日在广西南宁举办第三期全国法院涉外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现就该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上述各院辖区内从事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

二、报到时间:2011年5月7日。

三、报到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委党校(广西南宁)。

四、培训时间:2011年5月8日-5月11日。

五、培训内容(见附件一)

六、入学携带证件及物品

1.本人入学通知书;

2.本人身份证、工作证,近期黑白或彩色正面免冠半身照片1寸2张,2寸1张;

3.夏季法官服一套,并佩带小胸徽。

七、所需准备材料          

1.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例3至5个,内容应包括:(1)案例类别:报送当地法院成功审理的各种新类型、疑难案情以及其他具有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2)体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审理过程、裁判结果及理由、分歧意见、法官点评等几部分。标题应能体现该案的争议焦点;(3)报送要求:报送电子版。a、报送案例以doc文件格式(word文档)形式,以附件方式发送至njccc@yahoo.com.cn邮箱;b、注明作者姓名及其所在法院;c、发送邮件主题,写明所参加的培训班名称。每个案例3000字左右。

2.为了使本期培训班的教学培训工作更具有针对性,请每位学员准备涉外商事审判业务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若干,于4月15日之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njcspsw@sina.com邮箱,并注明参加班次。以便于我们收集、整理后反馈给老师,供培训班教学、讨论和交流。

 

附件:第三期涉外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课程表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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