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通知,正式批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要求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印发给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于批准发布<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的通知》中指出:《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批准发布”。
建设标准共分四部分:标准正文;标准名词解释;标准用词说明;标准条文说明。其中,标准正文部分共七章四十条。
依照通知规定,该标准将成为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分院建设水平的国家统一建设控制标准,“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供稿 吕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