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国家法官学院关于印发《国家法官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2011年招生简章》的通知
法政[2010]132号
法学[2010] 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培训机构,解放军军事法院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
为适应内地法官审理涉外、涉港澳案件的需求,培养一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通英语,熟悉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法律知识和审判实务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官,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国家法官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2011年继续合作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本项目由香港城市大学提供赞助。现将2011年招生简章印发你们,请你们将文件转发下去,认真组织和落实辖区内报名工作,并将本地区法院报名情况及时反馈国家法官学院。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法官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培养法学硕士研
究生2011年招生简章
2、2011年国家法官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培养法学
硕士单位推荐报名名额分配表
3、2011年国家法官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培养法学硕
士研究生报名资格审查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国家法官学院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六 日
附件1
国家法官学院 香港城市大学
合作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2011年招生简章
经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批准,国家法官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2011年继续合作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30名。
一、培养目标
通过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培养法学硕士,加强内地法官与香港的交流,培养一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通英语,熟悉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法律知识和审判实务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官。
二、招生对象和条件
招生对象为经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推荐,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以上的在职法官和法官助理。
英语要求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英语六级490分;(2)托福传统笔试580分、电脑考试237分或网上考试92分;(3)亚思7分。
香港城市大学将在北京对报名考生的英语进行严格的考试,择优录取。
三、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符合报考条件者,到本单位人事部门领取并填写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表》,获得本单位人事部门和省级法院政治部的推荐并盖章后,于2010年8月20日前报国家法官学院培训部。《报名资格审查表》由国家法官学院统一制定,考生可上国家法官学院网站下载。《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分别粘帖同一底板一寸免冠照片。报考者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填写推荐意见的同时,须在照片上加盖公章。
四、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科目为英语,地点在国家法官学院。考试时间拟定为9月12日(周日)笔试,9月15日—16日面试。
五、学习方式和地点
(一)出境前培训
经笔试、面试,择优选拔40名学员在国家法官学院进行3个月英语强化培训。培训结束后,将从中选拔30名学员赴香港学习。
(二)境外攻读LLM
学员将于2011年1月赴境外脱产学习1年。其中,在香港城市大学学习8个月,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习1个月。
六、学位授予
学员在1年内修满所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者,授予教育部认证的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将为在该校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七、学习费用
学员在港期间的学费、食宿费以及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学费、旅费、食宿费由香港城市大学承担。赴香港往返旅费由学员自理。
八、招生咨询
国家法官学院培训部
联系人:唐世银 邱帅
电 话:010-67559086 67559085
传 真:010-67559086 67559085 67559060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一号
邮 编: 101100
E-mail: tangshiyin@sohu.com
国家法官学院网址:http://njc.chinacourt.org
附件2:
2011年国家法官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培养法学硕士
单位推荐报名名额分配表
省院 | 计划数 | 省院 | 计划数 | 海事法院 | 计划数 |
北 京 | 5 | 湖 南 | 3 | 天津海事 | 2 |
天 津 | 5 | 广 东 | 4 | 上海海事 | 2 |
河 北 | 3 | 广 西 | 3 | 广州海事 | 2 |
山 西 | 3 | 海 南 | 4 | 武汉海事 | 2 |
内蒙古 | 3 | 四 川 | 3 | 厦门海事 | 2 |
辽 宁 | 3 | 贵 州 | 3 | 海口海事 | 2 |
吉 林 | 3 | 云 南 | 3 | 北海海事 | 2 |
黑龙江 | 3 | 西 藏 | 1 | 青岛海事 | 2 |
上 海 | 5 | 陕 西 | 2 | 大连海事 | 2 |
江 苏 | 4 | 甘 肃 | 2 | 宁波海事 | 2 |
浙 江 | 4 | 青 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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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 3 | 宁 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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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 3 | 新 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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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 3 | 重 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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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 3 | 解放军军事法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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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 3 | 新疆兵团分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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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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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5 | ||||
合 计 | 120 |
注:本表中各省院推荐名额中不包括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报名名额单列。
附件3
2011年国家法官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
合作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报名资格审查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照
片
(加盖推荐单位 人事部门公章) |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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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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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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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年 月 | 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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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邮编) | ( ) | ||||||||||||||||||||||||||||||||
本科学历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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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 | 年 月获 学校 专业 学学士学位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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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 | 年 月获 学校 专业 学硕士学位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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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起止年月 | 在何地、何部门、任何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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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学习经历(具体时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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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由考生本人填写 | |||||||||||||||||||||||||||||||||
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考生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招生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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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须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学历学位等相应信息请一律按照所获证书上内容填写。
3、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考生本人填写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在考生照片上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4、此资格审查表请务必于2010年8月20日前报国家法官学院培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