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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
  发布时间:2010-06-04 08:37:00 打印 字号: | |

加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推进法院工作全面发展,在总结2001年~2005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提高队伍整体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司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以法官培训为重点,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为促进人民司法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基本原则是:
  以人为本,服务审判。保障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坚持教育培训为审判工作服务,加快学习化法院建设,激发队伍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提高队伍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队伍整体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依法培训,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法官法》、《公务员法》的规定和《法官培训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实施各类培训;健全教育培训的投入和保障机制,强化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按需施教,务求实效。坚持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针对法院队伍的不同特点和培训需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分类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技能,实现教育培训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坚持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结合,统一培训内容、培训标准和考核要求;以法官教育培训为重点,带动其他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继续巩固和发挥东部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优势,加大对基层法院尤其是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扶持力度。
  深化改革,注重创新。适应法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树立现代培训意识,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改革培训模式和培训机制,创新法院教育培训的理论、制度和管理。

二、 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教育培训制度和配套措施,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强化教育培训效力;切实加强队伍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和司法能力培训,着力实施司法能力培训考核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努力造就一支以职业化法官队伍为核心、适应现代审判需求的高素质法院队伍。
  2006年~2010年期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岗位培训
  1.初任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新录用人员上岗前须接受初任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中国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工作规章和纪律,各岗位职责及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等。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培训的面授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2.预备法官培训
  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拟任命为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预备法官培训分在校培训和校外实习两部分。在校培训包括综合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中国审判制度、法官职责与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等;职业技能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方法和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立案、审监、执行工作的基本规则和技能等。校外实习主要是到指定的人民法院及检察机关、政府机关、法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观摩与实践。预备法官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1年。
  3.任职培训
  晋升或调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接受任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与形势教育,党和国家有关法律工作与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政策,法院管理与领导科学,法学前沿理论及热点、难点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与实务等。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职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职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半月。
  4.晋级培训
  一级法官晋升高级法官前须接受晋级培训。晋级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法律思维,相关审判专业的前沿理论及热点、难点问题,当前审判实践中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等。晋级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5.续职培训
  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主要任务是更新、补充法律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续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职业思维和业务技能,现代办公技能等。高级法官的续职培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法官学院组织实施。五级至一级法官的续职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组织法官续职培训。法官续职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
  注重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把基层和西部地区法官培训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完成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和基层法官轮训任务,坚持每三年对人民法庭庭长和法庭其他法官轮训一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适时选派优秀审判业务骨干和培训教师,组织巡讲团,深入到基层和西部地区法院巡回授课,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在国家法官学院和各省级培训机构定期组织培训基层和西部地区审判业务骨干,增加班次,扩大规模。全国性培训在名额的分配上向基层和西部法官倾斜。
  在重点开展各类法官培训的同时,认真组织好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政务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其他工作人员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续职培训采取分年度、分阶段累计学时的方式。通过组织调训形式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或其他经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可计为续职培训时间。
  (二)高层次人才培养
  1.高素质审判人才培养
  贯彻人才强院战略,重视高层次人才在队伍建设中的标杆作用和引领作用。立足现有法官队伍,结合岗位培训,有计划地选派一批具有培养潜力的优秀法官进行高层次的专门培训,采取到国家法官学院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进行系统培训,到国外著名大学和法院学习、培训,创造到不同审级法院交流锻炼的机会,鼓励开展相关审判领域的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等方式,加快高素质审判人才的培养步伐。规划期内,全国法院要重点培养10000名以上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培养100名以上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并在专门法律领域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的审判业务专家。
  2.复合型法官培养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快培养一批既懂法院审判业务工作,又熟悉经济、管理、科技、心理、社会、信息、外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等其他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官,适应跨专业审判的需要。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法院内部的相近业务部门实行岗位轮换,定期选送有一定其他专业知识基础的法官参加第二专业学习,选派部分法官到金融、证券、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管理等机构进行短期交流。
  3.高级司法政务管理人才培养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专门人才培训,提高司法政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通过选送人员参加本岗位专业知识进修,到相关机构交流等方式,重点培养一批思想政治工作、行政事务管理、人才资源管理、计算机应用开发及网络管理等高级专门人才。
  (三)学历教育
  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特别是中青年法官,本着学用一致原则,积极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要逐步形成一个具有法学(法律)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法官群体。到2010年,法官中研究生层次人数要比200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20000人,其中,东部地区法院、中部地区法院、西部地区法院法官中研究生层次人数所占比例分别达到该地区法官总数的15%、9%和6%。
  继续做好本科学历教育,重点加强和支持西部地区法院本科学历教育,力争使通过专项培训取得继续任职资格的西部贫困地区法官达到法官法要求的学历条件。

三、 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牢固树立教育培训工作是法院人才资源开发和司法能力建设基础的观念,将其作为推动法院工作与发展的关键来抓。要结合本地区、本法院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提出有效的工作措施。各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培训任务的落实,真正形成统一协调、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理论学习和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二)健全培训管理制度
  继续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和有效运行机制,细化各类培训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预备法官培训办法》,实行预备法官培训导师制度和培训成绩等级制度。建立严格的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培训项目认可等管理制度,整合培训类别,避免重复培训,提高培训效率。改革培训方式,采取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逐步实现由集中统一培训的方式向集中统一培训与专题选修相结合、以专题选修为主的方式转变。建立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检查制度,从办学方针、基础设施、组织管理、师资队伍、课程设置、经费保障、办学质量和效益等方面,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保证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完善培训考核制度
  成立由政治部门领导、培训机构实施的教育培训考核组织,对各项培训进行考核。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实行书面考试、现场操作、论文评审等不同的考核方式。尝试教育培训积分制管理,将培训任务转化为易于操作、便于检查的指标体系,分级建立与积分制相配套的、由计算机管理的教育培训档案。规范各类教育培训的登记与考核制度,将培训记录和成绩作为干部考核、评优、任用和晋升的依据之一。不经预备法官培训的,不得任命为法官;不经晋级培训的,不得晋升高级法官。规划期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法官司法能力标准,在全国统一组织司法能力达标考核,检验法官驾驭庭审、诉讼调解、适用法律和文书制作能力。凡经考核未合格的人员要离岗培训,直到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四)建立统一、规范、配套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体系
  成立全国法官教材编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官教育培训大纲,研究制定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大纲。紧密结合法院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吸收国内外法官培训的先进成果,编写出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实用性的法官培训教材。针对不同类别、层次人员的特点和培训需求,设计科学、适用的培训课题,开发系列培训菜单,逐步实现教育培训机构与学员双向选择的开放式业务培训模式。要积极研究编写其他工作人员培训教材,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
  (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采取专、兼、聘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法院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继续贯彻 “教学、审判、科研”三结合的原则,落实“法官教法官”的教学模式,建立法官与教师“双向交流”机制。在全国范围内荐选足够数量的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审判实践经验和教学授课能力的法官及退休的资深法官作为法官培训师资队伍的重要来源。法官可以定期交流或短期兼职从事教学工作,从事教育培训的工作量纳入业务考核范围。定期选派专职教师到地方法院审判部门锻炼、参与办案。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教育培训师资库和业务档案,制定教师联聘办法,优化师资配置,实现师资共享。定期培训师资队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举办师资培训班,优先选送部分优秀教师到国(境)外培训。尊重、关心、支持教师的教学工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条件。注重加强对培训管理者的培训,引导培训管理者研究法院教育培训的规律、特点、内容和方法,掌握和创新培训技能,提高组织管理能力。
  (六)加快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重点加强国家法官学院新校区建设,规划期末,达到年培训规模16000人,建成国内一流、面向国际的高级法官培训基地、预备法官培养基地、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和法官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加强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全面建成中央和地方两级法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争取达到年培训规模5万人。
  为满足日益繁重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需要,要统筹规划辖区培训机构与基地建设,进一步健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教育培训网络。要重点加快省级法官培训基地建设,加强人员、设施、经费保障。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在全国认定预备法官培训实习基地。整合法院系统整体的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系统办学的优势,构建科学合理的上下结合、纵横交错的互动关系,积极探索统一领导、严格标准下的新的教育培训模式。推动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间联合开展培训,试行法院之间的横向委托培训。积极发展并逐步扩大与国(境)外法官教育培训机构的合作关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训项目。
  (七)推进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
  为适应培训的现代化要求,减少工学矛盾,增强培训效果,扩大培训的受益面,将建设法院教育培训网作为全国法院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起点建设以最高人民法院网为核心,以各高级人民法院网为骨干、覆盖各级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教育培训网络。开发高质量的包括影、音、图、文数字化培训软件和网络课程,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建成远程教育培训体系,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实现全系统的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八)保证教育培训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经费应不低于同期法院业务经费的3%,其中,东部地区法院和其他经济较发达地区法院教育培训经费应不低于同期法院业务经费的5%。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教育培训的需要和进度做好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教育培训经费的落实,确保专款专用,提高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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