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官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通知
中共国家法官学院学生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0-05-14 14:30:00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家法官学院学生党总支委员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法官学院学生党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党总支”)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深入贯彻执行党的高等教育方针和学院党委的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参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学院学生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党总支是带领青年学生团结进步的学生工作政治核心,是培养、引导青年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战斗堡垒。担负着党联系和凝聚青年学生,保持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加强青年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使命。    

第三条  学生党总支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学生党总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和指导学院学历教育各专业、各年级学生党支部的工作,对各党支部工作有提出改进意见和督促改正的权力。                                          

第二章  学生党总支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带领总支全体党员刻苦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为同学服务,勇于同不健康的思想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认真完成学院党委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坚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第七条  结合学院改革发展与学生党员的思想实际,切实改进党员教育方法,坚持正面宣传与教育引导 相结合,坚持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根据学生特点,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按规定及时协助办理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过程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和有关入党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  积极慎重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着力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发展党员工作,把握好发展关和转正关,真正把政治思想坚定、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党员条件、忠诚党的事业的优秀学生吸收到党内来,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十条  加强学生党员的作风建设,坚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相长;增强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学院学历教育发展服务,为学生服务。    

第十一条  领导学院学生团组织、学生会工作;关心和支持学校各部门在学生中开展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党总支的产生    第十二条  总支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各一人。    

第十三条  总支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如果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四条  总支委员会委员由总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委员候选人人数比应选委员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实际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十六条  书记、副书记由总支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在委员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  总支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需要增补委员的,应当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四章  学生党总支委员职责    

第十八条  总支书记负责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总支委员会会议和总支党员大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定、指示;结合学生党总支的具体情况,研究安排党总支工作;将学生党总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总支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组织制定和落实学生党总支工作计划。   

(二)了解掌握总支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检查学生党总支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总支委员会、总支党员大会和学院党委报告工作。   

(四)抓好学生党总支的学习,按时召开党总支民主生活会,抓好党总支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总支副书记协助总支书记开展工作,总支书记外出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书记负责主持学生党总支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委员负责党总支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和掌握总支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支部的划分和调整意见。会同宣传委员提出组织生活的内容和要求,检查和督促总支及所属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做好总支委员会换届改选、补选总支委员的准备工作。   

(二)根据学生党总支的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党员活动;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党总支提出表扬和鼓励的建议。  

(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四)做好接转组织关系工作;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宣传委员负责党总支的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中心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结合学生党总支的思想实际,提出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意见,经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课教育,积极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三)围绕国家法官学院中心工作,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第二十一条  群工委员负责群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团支部加强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二)指导团支部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党的助手作用。   

(三)做好团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对团组织的“推优”工作给予指导。  

(四)经常与群众保持联系,倾听学生意见和要求,发挥好党组织与群众的桥梁作用。    

第二十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党总支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检查学生党员干部、学生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情况。   

(三)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和转递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调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和违反党纪案件。     

第二十三条  保卫委员负责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党员和群众进行党纪、法纪和保密观念教育,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二)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学生突发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以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和教学秩序。   

(三)贯彻执行学院党委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五章  学生党总支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   

(一)充分发扬民主,正确使用集中。在处理重大问题时,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对各种意见加以整理归纳,集中正确的意见,按照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二)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果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将争论情况如实上报学院党委,请求解决。   

(三)对集体做出的决定,总支全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学院党委提出,但在行动上必须与组织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学生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一般每月一次。    总支委员应当参加所在党支部及党小组会议。    

党课每月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总支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总支委员除参加总支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当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党总支每学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采用党内党外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广泛征求党外群众意见,了解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和履行义务情况,按要求向学院党委推荐表彰的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名单。                                  

第六章  学生党总支组织发展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党总支领导各学生党支部组织发展工作,对各学生党支部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党总支审核各班党支部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三十条  凡符合党章第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学生党支部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的人均为“申请入党人”。 经党支部研究并报学生党总支审查,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相关程序批准,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决定近期发展的积极分子称作“发展对象”。    

第三十一条  各学生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应指定培养联系人,并有具体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应自觉接受所在党支部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定期向党支部提交个人思想汇报。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班团支部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确定其为发展对象。    

第三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本人对党的奋斗宗旨有明确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   

(三)必修课正考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四)团结同学,综合表现好,在同学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未受过通报批评以上校纪处理(含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三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程序:   

(一)入党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团支部向学生党支部提出推荐意见。   

(三)学生党支部通过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按照学院《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四)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工作一般每学年开展一次,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状态和变化情况进行,使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动态体系,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    

第三十四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时要经过团支部推荐。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是反映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重要依据。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考察材料;本人向党支部交代说明的材料。    支部副书记兼组织委员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党总支要督促各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优良传统教育,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党总支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教育的途径:   

(一)指定专人培养,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各班党支部要为其指定一到两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培养人主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并定期撰写培养人意见。  

 (二)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情况,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改进要求,帮助他们明确努力方向。   

(三)对一般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进行不同层次培养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内容包括:考察政治立场;考察思想觉悟;考察学习表现;考察纪律观念;考察素质观念;考察本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第三十九条  按照发展党员规定,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履行程序,完备材料。努力做到党员发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十条  学生党总支应当每学年一次,按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做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对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及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基本完成规定教育内容,具备党员基本条件才能考虑列为发展对象。    第四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程序:   

(一)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报告,并要详细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   

(二)所在班团支部进行组织推荐,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综合各方面反映与意见,讨论决定发展对象名单,并报学生党总支备案。                                         第七章  学生党总支学习制度    

第四十三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时学习并领会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文件精神。    党总支委员应当每月集中学习一次。    

第四十四条  定期组织各学生党支部支委成员学习党务工作的基本知识,培养他们正确处理各种工作事项及工作关系的能力,对他们进行党风党纪、勤政廉政教育。    

第四十五条  每次学习必须严格考勤,有事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组织委员做好考勤记录,每学期通报一次党员学习考勤情况。    

第四十六条  每位学生党员结合实际,每学期写一篇以上学习心得体会。学生党总支要对党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第八章  学生党总支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按照党章的规定所做出的纪律处罚。以达到教育党员、惩处违纪、纯洁组织的目的。    

第四十八条  党的纪律处分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严肃慎重,区别对待。    

第四十九条  党总支的纪律处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十条  学生党总支审查各学生党支部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并报院党委审批。    

第五十一条  及时讨论和处置违纪违法和要求退党的学生党员,及时将学生党总支的决议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学生党支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此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国家法官学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