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体现学院对教职工的关心、帮助和支持,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慰问制度
(一)对长期病休人员除重大节日组织慰问(标准为每次300元左右)外,工会小组平时要经常走访、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二)对临时住院病号视情况给予看望(标准为300元左右)。
(三)对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的给予慰问费1000元。
第二条 救济制度
(一)工会会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定期困难救济(标准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工会会员家中遭受意外或自然灾害的,给生活造成较大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经济救济。
(三)对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实施一些临时救济。
第三条 福利制度
(一)国家法定节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个会员一定的福利补助。
(二)积极争取体育锻练活动场所,配备相应的健身器材,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三)建立工会活动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工会活动(当月第二周周五下午)。
(四)每年春、秋季组织两次集体活动。
(五)每年给予工会会员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办理医疗统筹。
第四条 工伤、重病、死亡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附 则
本条例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