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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0-05-14 14:18:00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工会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依法维护学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结合国家法官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会的指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在各项工作中,既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支持和执行学院党委的正确决策。要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两个文明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建设“四有”教职工队伍,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四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学院工会的常设组织机构。工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设工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重要的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日常工作由工会主席主持,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其他委员按照分工作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第七条  学院工会按行政部门下设工会小组,工会小组在学院工会委员会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工会小组长由各小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报学院工会批准,实行兼任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长由能认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热爱社会公益工作,并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会员担任。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教职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方针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使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业务水平、技术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第十一条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引导教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行使教职工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的教学改革和科研活动及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先进教职工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广大教职工积极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响应全民健身号召努力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坚持业余为主、小型多样的原则,经常性的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  关心教职工生活,协助和督促学院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教职工互助互利活动,做好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十六条  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女教职工的婚姻、恋爱、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对学院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工会组织工作,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做好新会员的接纳和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收好、管好和用好工会经费,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搞好工会建设,按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建设一支热心群众工作,熟悉本职业务,深受群众信任,有较强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的工会干部队伍。   

 

第四章  工会与党的组织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要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委对学院工会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进行讨论研究并做出决定,学院工会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学院工会委员会应提交党委讨论或向党委报告的重大问题包括: 

(一)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学院工会委员会的换届改选事宜; 

(三)工会自身建设和改革的重要方案; 

(四)工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表彰; 

(五)年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情况和使用原则; 

(六)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党委要加强对工会的领导,使工会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高度的一致,并积极支持工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会与行政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对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行使职权,维护教学、行政指挥系统的高度权威,教育教职工遵守院规、院纪和职业道德,发动教职工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全面完成学院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事关学院发展重大决策和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工会应参与研究,提出积极意见,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六条  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根据教职工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议,协助行政制定学院管理方案,并发动教职工贯彻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及各部、处、室的行政领导,要支持工会委员会及工会小组的工作及活动,在可能的情况下要从时间和物质上给予必要的保证。   

 

第六章  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工会。根据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把工会办成“教职工之家”。 

第二十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院工会干部要积极协助工会小组长搞好调查研究,既要及时发现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切实替教职工说话,为教职工办事。 

第三十条  充分发扬民主,认真执行工会的工作制度,办事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意见。 

第三十一条  坚持说服教育和群众自我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典型示范,依靠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教育教职工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振奋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大胆工作,一心为公,不谋私利,多办实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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