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官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告通知
国家法官学院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5-14 14:15:00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经济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我院教学、科研、后勤、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审计部门是学院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在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部门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学院设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审计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属办公。审计办公室配备必要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审计办公室可以在院内外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参加院内某些专项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

(三)支持审计办公室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每年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提出审计计划和报告。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审计办公室对学院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有独立帐号部门的收支情况进行一年一次的定期审计;

(二)对有独立帐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任职期满进行离任审计;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五)根据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派,可以对学院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抽检;

(六)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所有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办公室要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计报告。

第九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办公室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拟订学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院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需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要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由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国家法官学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