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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法官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0-05-14 14:00:00 打印 字号: | |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法官学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结合国家法官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经济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在教学和工作第一线的教职工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按照党章规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由党员民主选举产生。

党支部委员的组成人数,应根据本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而定,一般为单数,以3至5人为宜。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可设书记(必要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等。

党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支部某一方面的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完成党支部交给的工作。

   

第三条  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 

(一)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中的基本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应作记录。会议主要内容是:

1.支部党员大会。传达上级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措施;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2.支部委员会。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经常分析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措施;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好自身建设问题;讨论研究组织发展等党务工作以及所属人员的奖励;讨论研究其它重大问题。

3.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学习、讨论、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团结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党员进行思想和工作汇报,检查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党小组分配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有关党务方面的工作,如改选小组长、酝酿支委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候选人,研究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等;分析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如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党日制度。

党日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是党的生活在时间上的保证。定于每月第四周的周二用半天时间进行党的组织活动。党日活动的内容主要有:

1.召开党的会议。传达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决议等文件,结合实际,讨论本支部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研究本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报告支部工作等。

2.进行党的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党史和党的优良作风,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建设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进行党员经常性的现实思想教育,以及向群众进行党的宣传教育等。

3.开展组织生活。组织评议党员,表彰宣传先进,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工作、学习及完成支部交给的任务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4.处理党务工作。选举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制订培养、教育和考察党员发展对象的措施,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履行新党员入党手续,进行党员鉴定,研究党员党纪处分问题等。

(三)党课制度。

对党员定期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以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进行党性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党课教育,即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四)报告工作制度。

支部委员会按季度或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报告。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指示的情况,党支部在本部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2.支委会、党小组和党员执行和落实党委、支部决议的情况。

3.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情况、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情况。

4.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情况。

5.党支部今后工作的建议。

(五)党支部民主生活制度。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是党支部就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和支部决议等重要问题,以及支委会成员就思想、作风和工作上的问题相互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加强集体监督、增强团结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在以下内容上进行检查总结,交心通气,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和支部决议,在本部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2.坚持集体领导,健全党内民主,搞好支部班子团结的情况。

3.落实党内各项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的情况。

4.团结本部门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协助保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5.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

6.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领导能力的情况。

7.其他重要情况。

每次民主生活会解决的问题,要从本支部的实际出发确定,对于带有普遍性或比较突出的问题,应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点内容。

(六)党员汇报制度。 

党员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完成支部分配任务的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外出时间较长时,应作书面汇报。其主要内容是:

1.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情况。

2.自己近期的思想、工作情况和学习、教学、科研等情况。

3.了解掌握的好人好事、不良倾向以及群众的情绪和要求等情况。

4.对党组织或党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每次汇报可根据党支部的安排和实际,有所侧重,不要求面面??到。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每年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一次评议。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1.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2.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标准和基本内容:

对于党员干部评议,除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外,还要依据党章规定的党的干部必须具有的六项条件进行。评议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联系群众、模范作用等方面:

(1)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党支部的决议,团结带领群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是否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正确对待个人得失;

(4)是否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遵纪守法,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

3.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步骤:

(1)学习教育阶段,着重抓好理论、理想宗旨教育和党凤党纪教育;

(2)自我评议阶段,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进行。要联系实际写好自查材料,自我批评;

(3)党内、党外评议阶段,先在党内互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然后听取党外群众意见;

(4)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委会形成组织意见;

(5)表彰、处理阶段,对于优秀党员进行表扬,合格党员予以肯定;不合格党员严肃处理。

第四条  党支部管理干部制度 

党支部管理干部制度,主要是教育、管理和监督所属党员干部。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管思想。经常教育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坚持党性原则,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保证党员干部政治坚定,思想上进。

2.管学习。帮助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学习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3.管工作。党支部检查党员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鼓励他们勇于创新,努力做好本职工作,高标准地完成各项任务。

4.管作风。教育和督促党员干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不搞个人说了算,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正确行使职权,以良好的形象影响和带动部属。

5.管生活。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及个人问题,关心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使党员干部集中精力做党的工作。

第五条  党支部的议事规则 

为了保证实施集体领导,党支部应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按规定时间召开党的会议;党支部决定问题必须实行表决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要作详细记录;支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按规定向全体党员传达,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六条  附则 

本制度由中共国家法官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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