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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法官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0-05-14 13:57:00 打印 字号: | |

国家法官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法官学院的领导,健全党委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结合国家法官学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委会

(一)议事范围

1.本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指示、决定及意见。

2.本院布置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的有关重要文件,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的实施方案。

3.本院改革、建设、发展的规划。

4.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任务等项工作。

5.本院处级以上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教职工的表彰奖励和惩处等事宜。

6.本院党的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

7.党委认为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程序及原则

1.党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2.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又有紧急事项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3.党委委员应将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提前在党委办公室登记。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准备。

4.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

5.党委会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委员,以便党委委员对会议讨论的议题做好准备。因有议题须临时列席人员,会前应报党委书记同意,该议题讨论后即时退席。

6.党委会会议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7.党委会会议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记录,内容包括年度序号、时间、地点、出席和列席情况、讨论议题、每人表示的意见和讨论结果。会后应及时编印会议纪要,并报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党委会议纪要根据情况,必要时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主管副院长,送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党委、政治部、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和学院党委委员,发学院各党支部。

(三)会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1.党委会讨论的情况,与会者有保密的义务;党委有关重要事项的决定未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党委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应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组织程序反映或保留自己意见,但不应在言论或行动上违反。

2.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迅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党委委员报告,党委办公室协助催办。

3.党委委员因故缺席,党委办公室有关人员事后应及时向其传达党委会讨论的情况及会议决定。

4.党委会讨论的情况及决定,以党委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

(一)党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就工作、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统一认识,提高水平,改进作风。

(二)党委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由党委办公室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委委员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三)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应事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机关党委派员参加。

(四)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记录,及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整理后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机关党委。

第三条  附则

本制度由中共国家法官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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