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国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轮训的通知》[法(2009)176号]及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学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保证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实现培训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期主题培训班学员。
第二条 培训纪律
(一)严守培训纪律,不私自外出,不在院外住宿。
(二)严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
(三)严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接受采访。
(四)严守生活纪律,按时作息,严禁酗酒。
(五)严守法官风纪,不前往经营性娱乐场所,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
第三条 培训期间,学员应佩戴学员胸卡。学员参加集体合影、开学典礼、外出参观、结业仪式,需着法官服,佩戴小胸徽。
第四条 报到当日,学员凭《入学通知》办理入学手续、领取教材、办理学员证、领取就餐证、领取学习用品、领取房卡。
各位学员按《入学通知》要求准备的、针对所在法院工作问题的解决方案及调研报告,需于报到当日提交学院报到处。
第五条 为实行学员学籍计算机管理,并方便学员上网学习,学员需在报到前或报到当日,凭《入学通知》下发的个人上网密码,登陆“中国法官培训网”注册个人信息。
第六条 课堂教学、研讨交流和外出参观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关闭手机。学员应注意举止文明,教学楼内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教学活动期间尊重教师,不随意走动。
第七条 学员结业前应根据培训内容和体会,独立撰写结业小结,不得抄袭或由他人代写。
第八条 学员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经学院党委审批,每期培训班设立临时党支部、班委会。
临时党支部、班委会设党支部书记兼班长1人,党支部副书记兼副班长1人,组织、学习委员1人,宣传、文体委员1人,保卫、生活委员1人。
每期培训班分十个小组。每个小组指定召集人两名。
(二)临时党支部、班委会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协助学院做好本班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维持培训纪律、组织研讨交流、外出参观、专网培训、开展文体活动以及收集学员反映等。
(三)各小组召集人要配合临时党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组织好本小组的各项活动,督促学员遵守培训纪律。
第九条 宿舍管理
(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就寝时间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二)严格遵守住宿管理制度,按指定房间住宿,不擅自调换房间。自由活动或因事外出时,应在23:00前返回。
(三)保持宿舍内外整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造成房间内物品非正常损坏、遗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注意宿舍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泄密工作。
第十条 请假制度
学员在培训期间除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外,个人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院。未经批准离院的按旷课处理。
(一)请假审批权限
1. 半天以内的,由总班主任审批。
2. 1天至2天的,由最高法院政治部研究审批。
3. 超过2天的,不予结业,以后安排补训。
(二)请假程序
1. 因私请假。病假由本人申请,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其他情形由本人申请,出具省级法院政治部书面说明。
2. 因公请假。由本人申请,出具省级法院政治部请假公函。
3. 审批程序。本人提出请假申请、填写请假单,由行政班主任呈报总班主任或最高法院政治部审批。
无故旷课半天的,由学院予以通报批评。无故旷课一天的,不予结业,以后安排补训,并予以相关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 新闻采访纪律
培训期间,学员应按组织规定,协助法院内部新闻媒体做好采访工作。未经学院轮训培训领导小组批准安排,不得接受其他新闻媒体有关培训工作的采访。
第十二条 考核结业
学员考核结业工作由总班主任领导下的学院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办主任、教学班主任各负其责,在学院有关部门配合下,通过课堂学习、研讨交流、现场教学、在校生活、应用网络、遵守纪律等环节,对学员学习态度、学习能力、学习成果、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定结业资格,给定学员学业评估结果。
学员学业评估结果由国家法官学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反馈各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 优秀学员评选工作
(一)优秀学员标准
1. 学习积极认真,全程参加各项培训活动,不缺课。
2. 认真准备研讨交流,发言主动,思路清晰,观点正确。
3. 独立撰写的结业小结或论文主题突出、结构合理,认识深刻、有独立见解,具有前瞻性、开拓性。
4. 积极参加网络第二课堂学习,认真参与网上研讨、教学互动、留言发帖、完成调查问卷。
5. 模范遵守培训纪律,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
(二)评选办法
在学员小组提出初选名单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政治部督导员、培训班总班主任、行政班主任、教学班主任与临时党支部、班委会成员充分征求学员意见,共同研究确定优秀学员名单,由学院主题轮训领导小组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审核确定。
(三)评选比例
优秀学员评选比例不超过学员总数的20%。
(四)优秀学员表彰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与国家法官学院共同制作。
第十四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法官学院可提出退学建议,经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培训班培训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违反培训班管理规定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