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学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保证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实现培训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培训纪律
(一)严守培训纪律,不得私自外出住宿。
(二)严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
(三)严守生活纪律,按时作息,严禁酗酒。
(四)严守法官风纪,不前往经营性娱乐场所,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
第三条 培训期间,学员参加开学典礼、参观考察、结业仪式等活动,需着法官服,佩戴小胸徽。
第四条 学员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经学院党委审批,培训班设立临时党支部、班委会。
(二)临时党支部、班委会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协助学院做好本班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维持培训纪律、组织研讨交流、外出参观、开展文体活动以及收集学员反映等。
(三)各法院带队人员要配合临时党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督促学员遵守培训纪律。
第五条 宿舍管理
(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就寝时间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二)严格遵守住宿管理制度,自由活动或因事外出时,应在23:00前返回。
(三)保持宿舍内外整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四)注意宿舍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泄密工作。
第六条 请假制度
学员在培训期间除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外,个人一律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按规定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学员请销假登记单,否则按旷课处理。
请假审批权限:
1、学员请假不满一天的,向行政班主任请假。
2. 学员请假一天以上的,由行政班主任呈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结业考核
学员结业考核工作由总班主任、行政班主任、教学班主任和临时党支部、班委会共同负责。
学员学业评估结果,反馈学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第八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法官学院可提出退学建议,办理退学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培训班培训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违反培训班管理规定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