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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短期培训班学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5-14 08:37:00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根据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学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保证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实现培训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培训纪律

(一)严守培训纪律,不得私自外出住宿。

(二)严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

(三)严守生活纪律,按时作息,严禁酗酒。

(四)严守法官风纪,不前往经营性娱乐场所,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

第三条  培训期间,学员参加开学典礼、参观考察、结业仪式等活动,需着法官服,佩戴小胸徽。

第四条  学员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经学院党委审批,培训班设立临时党支部、班委会。

(二)临时党支部、班委会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协助学院做好本班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维持培训纪律、组织研讨交流、外出参观、开展文体活动以及收集学员反映等。

(三)各法院带队人员要配合临时党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督促学员遵守培训纪律。

第五条  宿舍管理

(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就寝时间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二)严格遵守住宿管理制度,自由活动或因事外出时,应在23:00前返回。

(三)保持宿舍内外整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四)注意宿舍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泄密工作。

第六条  请假制度

学员在培训期间除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外,个人一律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应按规定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学员请销假登记单,否则按旷课处理。

请假审批权限:

1、学员请假不满一天的,向行政班主任请假。

2. 学员请假一天以上的,由行政班主任呈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结业考核

学员结业考核工作由总班主任、行政班主任、教学班主任和临时党支部、班委会共同负责。

学员学业评估结果,反馈学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第八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法官学院可提出退学建议,办理退学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培训班培训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违反培训班管理规定后果严重的。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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