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贯彻实施《法官培训条例》的具体要求,坚持从严治院,实现法官培训学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各类法官培训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法官学院学员管理工作要注重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工作提高学员综合素质,努力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司法公正的专家型法官。
第二条 学员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招生管理、学籍管理、考勤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学习管理、生活管理、结业管理、档案管理工作等。
第三条 学员管理工作要从各法官培训班学员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发挥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又要发挥学员党支部和班委会的作用,增强学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意识,努力培养学员认真学习的风气,理论联系实际的风气,锐意进取的风气,艰苦奋斗的风气,自觉遵守纪律的风气。
第四条 学员管理工作由学员学生处为主负责,并与教务部、教学部、党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法官培训各班次均应建立学员党支部,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学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学员日常自我管理的监督、组织,党性党风教育和学员集体生活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六条 学员管理部门应在各期法官培训班召开学员管理工作座谈会,听取学员对学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生 管 理
第七条 国家法官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与学员学生处合署办公,根据院务会审定的规模计划,负责学院各类法官培训班的招生计划制定、生源组织、录取报到等项招生工作。
第八条 法官培训招生工作是提高法官素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培训班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条件招收学员,切实把好生源质量关。
第九条 根据招生计划,国家法官学院学员学生处负责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职能部门联系,组织、落实各班次招生人选,汇总学员报名情况,审查报名人员资格。
第十条 学员学生处在确定各法官培训班拟录取人选名单后,应将名单报送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如确有必要,主管领导可将名单报送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学院对报名人选审查录取后,学员学生处要及时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职能部门,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学员本人。同时,将录取学员名单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
第三章 学 籍 管 理
第十二条 新学员应按《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由选派学员的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向国家法官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请假,半个月以上班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含半个月),半个月以下次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天。未经请假,逾期三天不报到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员入学后经注册取得学籍。在注册中或注册后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或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 学员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访问等任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由选派学员的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提出请假申请:
1、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全国人大会议、全国政协会议、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等全国性重大会议或接受其他特殊任务;
2、本地区召开人代会、党代会需要本人到会作述职报告或本人被推选为候选人需要到会参加正式选举;
3、原单位工作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 学员请假时限根据学制的长短作如下规定:学制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者,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天;学制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者,累计不得超过六天;学制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累计不得超过九天;三个月以上的班次,参照以上考勤办法确定标准。
第十六条 在院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医院诊断,因病不宜继续学习者;
2、病事假时间过长,超过所在班次的请假时限者;
3、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学员退学须经学员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学院对在院学习期间,学习成绩、综合表现优秀的学员应及时进行表扬。其中,培训期间为二个月以上的班次,每期结业时开展优秀学员表彰活动。优秀学员比例按参评学员的百分之十确定。表彰决定记入学员《学员结业鉴定表》,存入学员在校档案并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规章制度的学员,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取消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学员派出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学员处分材料存入学员在校档案并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员上课、研讨、参观、考察和党性党风教育等活动实行考勤。考勤工作在学员学生处领导下,由行政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每周公布一次。学员结业时,要将学员考勤情况记入《学员结业鉴定表》。
第二十条 学员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各法官培训班学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行政班主任批准;请假二至三天的报学员学生处批准;请假四天以上的报学院领导批准。
2、学员请假须填写《学员请假报告单》。
3、学员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销假。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须提前向学员学生处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员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其他教学活动,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超假擅自缺课者,视为旷课。
第二十二条 学员在院学习期间需请假的,直接向行政班主任办理手续,由本人填写《国家法官学院学员请销假登记单》,并出示相关证明,不得口头或委托他人请假。
第二十三条 学员在院学习期间请病假的,要出示医院证明或医务室证明。学员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行政班主任销假。
第二十四条 事先不请假、事后补假,只补交单位或医院证明的,不能视为请假,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五条 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课时处理。
学员无故旷课两天的不发给结业证书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
第五章 学 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为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学员要注重自学和研讨,提倡自我教育、互相学习和教学相长。
第二十七条 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学员学生处要结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入学教育,介绍学院有关情况,增强学员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并引导学员制定相应的个人学习与进修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员上课应自觉遵守有关课堂教学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教学秩序。必修课不得无故缺席,选修课及学术报告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
第二十九条 学员应按照所在培训班教学计划及学员管理的要求坚持自学,自学时间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条 学员要认真参加教务部、教学部、学院党委办公室在各个教学阶段组织安排的学习讨论和专题研讨。讨论前应对讨论题认真思考,准备发言提纲。在学习讨论和专题研讨中应畅所欲言,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
第三十一条 每期培训班可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的教学参观、考察。教学参观、考察地点要根据教学计划目的要求,就近确定。
第三十二条 学员在校考核分为课程考试或论文写作两种。学员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论文写作。考试、论文写作成绩记入《学员结业鉴定表》,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思想政治教育管理
第三十三条 法官培训学员管理应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点解决学员理想信念、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思想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切实提高学员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式:
1、对学员进行入学教育,使学员明确接受培训、理论学习、思想教育的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和应遵守的校纪校规,尽快实现从法官到学员、从工作到学习、从家庭生活到集体生活的转变。
2、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对学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要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同理论培训紧密结合起来,贯穿于理论学习的全过程。学员在各个学习阶段均要结合理论学习和个人的思想工作实际,分析总结加强党性锻炼的状况。
3、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学员学生处视情况组织安排学员进行职业道德研讨。学员要结合个人成长过程及工作实际,检查各自在政治上、理论上、思想上、行动上与高素质法官的要求存在的差距,制定改进措施。
4、学员要按照学院党委的安排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5、培训班结业时,学员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情况作为个人总结的重要内容之一。学员学生处要组织班委对学员思想政治表现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学员在院学习期间要廉洁自律,遵守以下规定:
1、不用公款相互吃请;
2、不用公款、公物给学院工作人员和其他学员送礼;
3、不用公款组织旅游活动;
4、不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5、不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消费用品的费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员,必要时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在班级大会上作自我检查。严重的要向所在单位通报情况,予以查处。
第七章 生 活 管 理
第三十六条 学员管理部门、后勤总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培训学员的宿舍管理、业余生活管理、就餐管理、仪表形象管理等生活管理工作,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三十七条 学员宿舍是学员学习和休息的场所,学员要自觉遵守学员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上课、讨论和开会期间不得会客。宿舍楼内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客人和家属。对房间内配置的设备要注意爱护,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转移和调换。
第三十八条 学员平时不得在校外住宿,家住北京的学员除休息日、节假日外一律住校。外地学员休息日、节假日在外住宿须经班主任同意,离开北京的要报学院备案。休息日、节假日离校时间为周五或放假前一天下午16时30分后,返校时间为周日或假日最后一天晚22时前。
第三十九条 学习期间,学员在学院统一安排的食堂就餐。除休息日、节假日外,学员一般不得在校外就餐。
第四十条 各培训班选派一名生活委员,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学员伙食管理委员会,及时反映学员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学员食堂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章 考核与结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培训班期中与届末考核学员,是确保法官培训质量的重要环节。考核要与培养教育相结合,以考核促进学员素质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四十二条 考核学员要把政治思想是否合格放在首位。按照各类学员的培养目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考察和评估学员。
第四十三条 根据各类班次学员的培养目标和要求,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法律专业素质、学习态度与成绩、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学员届末考核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四十五条 考核学员,要听取学院领导意见,相关部、处、室意见,以及学员相互之间的评价意见,实行领导与群众意见相结合,集中考核与经常考察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 为使考核工作落在实处,必须坚持个别谈话制度、课程考试与考查制度、学员自评和互评制度、任课教师评价制度及学员管理部门综合考评制度。
第四十七条 对综合考核评定为优良的学员,要给予表彰和鼓励;对综合考核评定为合格的学员,要指出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对综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学员,要予以批评教育,并予以淘汰。
第四十八条 淘汰分为期中淘汰和结业淘汰。被淘汰学员由学员学生处提出意见,经主管学院领导审核后,由学院院务会研究批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备案,并通告被淘汰学员所在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同时,学员学生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在结业后20天内上报学院党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考核鉴定是对学员在校期间全面表现的综合评价。要按照考核内容与标准,实事求是地评价学员,防止空洞无物的鉴定结论。
第五十条 各类法官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班,学员结业时的结业鉴定由班主任组织各班班委具体实施。学员学习成绩及鉴定意见由学员学生处按学期反馈给学员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各班次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合格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或资格证书。中途退学的学员,不发给证书,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员结业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后离校。
第九章 档 案 管 理
第五十三条 为建立法官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法官管理运行机制,实现依法培训,强化培训效力,应健全国家法官学院的法官培训档案。
第五十四条 法官培训档案应包括受训人员的名单及基本情况,职务变动情况,个人履历、成绩和学业鉴定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 法官培训档案应实行动态管理,不但应如实记载受训法官的历次培训经历及成绩,而且要根据法官的职务变动情况,及时向法官管理部门提出该法官应接受的新的培训计划。
第五十六条 在受训法官的资格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法官的培训成绩与鉴定书面反馈给各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存入法官人事管理档案。
第五十七条 学员学生处每年应统计国家法官学院培训对象未受训情况,及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并反馈给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
第五十八条 每年度法官培训工作结束后,学员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完成国家法官学院各培训班次招生计划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本院原有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