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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0-05-13 17:03:00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学术道德,端正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保证并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学校开展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工作,以打击、杜绝在学位论文撰写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行为。经学校研究,对有抄袭、剽窃嫌疑的学位论文及其作者的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等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工作的宗旨与原则

(一)原创性检查工作旨在纯洁学术空气,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风校风,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二)认定、处理工作严格遵守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的原则。

(三)充分、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抄袭、剽窃等行为的界定

(一)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从不同的资料来源中对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

(二)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且均不申明其来源。

(三)转引但不予注明。

(四)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

三、对抄袭、剽窃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抄袭、剽窃情节轻微(不超过论文全文的3%),根据抄袭、剽窃性质,酌情分别给予责令修改论文一周后答辩或责令修改论文延期半年再予答辩的处理。

(二)抄袭、剽窃情节较为严重(占论文全文的3%—10%),根据抄袭、剽窃性质,酌情分别给予责令修改论文后一年内答辩或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处理。

(三)抄袭、剽窃情节严重(超过论文全文10%以上),取消申请资格。

(四) 因抄袭、剽窃被责令修改论文后一年内答辩,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剽窃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四、抄袭、剽窃等行为认定的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机构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规范与复审委员会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工作的规定,解决复议事宜。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剽窃的性质、数量等进行实质认定。

(二)认定程序

1、研究生院将初步检查结果及论文原文交各学院。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论文答辩前召开专门会议,对涉嫌抄袭、剽窃的论文进行实质认定,并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做出认定、处理意见。认定、处理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出具。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的三日内告知学位申请人,并同时报送研究生院。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学院的认定、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学位申请人如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认定和处理不服,可在五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规范与复审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中的复议事宜,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五、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的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在论文中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其修改。

(二)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的指导教师,学校按照教师规范及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将对其追究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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