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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网络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5-13 14:48:00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大力提倡远程教育”、“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教育培训工作部署,实现网络教育法官培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培训质量,根据《法官培训条例》和《2006—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网络教育的各类别网络培训学员。

第三条 国家法官学院学员管理部门负责法官培训网络教育宏观学籍管理,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所设教学工作站负责学员基层学籍管理,其行政班主任配合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学籍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查与报到注册

第四条 国家法官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网络教育的计划制定、生源组织、录取报到等项招生工作。通过调查研究,合理规划,科学制定年度网络教育培训计划人数和班次。

第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初统计排定辖区内法院符合参加本年度各期网络教育培训的法官名单。

第六条 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应于每期开班十五天前,将具体培训人员名单报送国家法官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该报表以书面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表格形式同时报送。电子表格报送方式为上网填报网络培训学籍管理表1《国家法官学院网络培训学员注册备案表》,并发送至国家法官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电子邮箱。

第七条 网络教育受训学员应在培训班开班前办理所在单位的批准培训手续,并在开班一周前,将学费统一汇往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网络教育教学工作站。

第八条 网络教育学员学费由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统一收缴后,于开班三日前汇至国家法官学院财务处。

第九条 经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各工作站应督促经批准参加培训的学员在开学当日通过网络报到注册。报到注册方式为学员上网填报学籍管理学员信息,上传电子照片,并直接以网络方式提交。网络系统将自动生成网络培训学籍管理表2《国家法官学院网络培训学员登记表》。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学员,由各工作站审批,至迟在开班后七日内报到注册。在规定日期内未予办理的,不再予以学籍注册,学员可随下一期网络培训班报到注册。

第十条 新学员经资格审核通过后,注册成功,取得学籍。如注册后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 学员注册后,应按教学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因故不能按时完成学业的,保留学籍一年。

学员保留学籍经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教学工作站行政班主任认可并汇总至国家法官学院学员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学员保留学籍须填写网络培训学籍管理表3《国家法官学院网络培训学员保留学籍审核表》。

第十二条 学员在保留学籍期间,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全部学业并考试合格,可予结业,取得结业当届培训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网络教育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中止学习: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工作调动或工作特殊需要,由选派学员的组织人事部门决定,须提前结束学习者;

(三)发现有严重问题,已由原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查处并提出不宜继续学习者。

学员退学经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教学工作站行政班主任认可并汇总至国家法官学院学员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学员退学须填写网络培训学籍管理表4《国家法官学院网络培训学员退学审核表》。

第十四条 网络培训学籍管理表格包括《国家法官学院网络培训学员注册备案表》、《国家法官学院网络培训学员登记表》、《国家法官学院网络培训学员保留学籍审核表》、《国家法官学院网络培训学员退学审核表》、《国家法官学院网络培训学员结业鉴定表》。

第三章 思想教育与学习管理

第十五条 法官培训网络教育应加强网络培训组织管理,坚持“两级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做到网络教育机构到位、制度到位、人员到位,行政班主任与辅导教师到位。

第十六条 网络教育行政班主任负责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学员网络班级与小组学习制度,确定负责人员,发挥学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十七条 网络教育行政班主任要将学员在训期间学习与其他表现情况及时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建立办学组织管理机构与学员所在单位齐抓共管的培训管理格局。

第十八条 网络教育行政班主任根据教学进度要求,对学员的学习情况和学习状态等教学过程实行实时检查、统计和督促管理,并及时将问题汇总上报。

第十九条 网络教育课程辅导教师执行国家法官学院网络培训教学计划,配合网络课件教学  开展网络辅导与必要的面授辅导工作。

第二十条 网络教育课程辅导教师建立网络学习答疑制度,指导学员开展在线学习;组织学员开展在线讨论;批改学员作业;确定学员平时成绩。学员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

第四章 考试及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地面期末考试。期末考试由国家法官学院统一组织,各省地方法官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实行严格的书面考试,严肃考试纪律,防止考试作弊。考试违纪者,应给予通报批评。考试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本期学习资格,不准参加补考。学员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教学工作站认可并汇总,报国家法官学院教务部门备案。缓考学员直接参加该期培训班的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员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批准不参加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视为缺考。缺考者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但经批准可以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员考试不及格,保留其学习成绩,可以参加补考一次。补考随下一期培训班考试进行。如仍达不到要求,转入下一期培训班重修。

第五章 考核与结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员结业应填写网络培训学籍管理表5《国家法官学院网络培训学员结业鉴定表》。学员结业前,应认真做好自我鉴定,对其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表现做出客观评价。考核成绩、组织鉴定、审核意见等内容在国家法官学院统一组织下由各省法官培训机构网络教育行政班主任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和法官培训机构对参加网络教育学员的表格、鉴定经复核无误后方可验证。验证时须提交法官培训网络培训学员总名册一份(加盖各高院政治部印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员学完规定课程,思想鉴定和各科成绩合格,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联合验证,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印刷的《法官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网络教育建立完善的学员电子档案。通过对学员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系统自动生成《网络培训学员登记表》和《网络培训学员结业鉴定表》。

第三十条 学院将根据学员电子档案,配套生成学员书面档案,以便存档。

第三十一条 学员结业后,国家法官学院将受训法官的培训成绩与结业鉴定书面反馈给各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存入法官人事管理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法官学院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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