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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官培训网络教育结业的规定
摘自《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网络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5-13 14:04:00 打印 字号: | |

 

第五章 考核与结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员结业应填写网络培训学籍管理表5《国家法官学院网络培训学员结业鉴定表》。学员结业前,应认真做好自我鉴定,对其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表现做出客观评价。考核成绩、组织鉴定、审核意见等内容在国家法官学院统一组织下由各省法官培训机构网络教育行政班主任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和法官培训机构对参加网络教育学员的表格、鉴定经复核无误后方可验证。验证时须提交法官培训网络培训学员总名册一份(加盖各高院政治部印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员学完规定课程,思想鉴定和各科成绩合格,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联合验证,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印刷的《法官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网络教育建立完善的学员电子档案。通过对学员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系统自动生成《网络培训学员登记表》和《网络培训学员结业鉴定表》。

第三十条 学院将根据学员电子档案,配套生成学员书面档案,以便存档。

第三十一条 学员结业后,国家法官学院将受训法官的培训成绩与结业鉴定书面反馈给各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存入法官人事管理档案。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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