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我院研究生(法律硕士)指导教师资格的审定和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
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
应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实务工作部门适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对本科生或硕士
生讲授过本专业的基础课或专业课,能开出1—2门硕士生学位课程;实务部门担任指导教师应具备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或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几年内公开发表过质量较高的学
术论著;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拟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须填写《国家法官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其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由科研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学术委员会评定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学院有关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听取申请者的汇报,并向申报者提问。经过审核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应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通过),作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
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要依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切实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完成教学任务,保证培养规格和标准。
(二)应向研究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并结合培养目标向研究生
提出明确的要求,指导研究生选定必修课程和学位课程。
(三)指导研究生选好论文课题、开题报告,并指导研究生制订
具体研究方案。在研究过程中要做到指路、防偏、掌握进度、把握水平,定期进行检查等项工作。特别应在严谨治学、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要求。
(四)根据教学安排,讲授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业课程
或专题讲座;编写研究生教材。
(五)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认真检查研究结果,并对论文
进行审阅修改,最后作出学术评价。
四、考核
(一)导师应接受学院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
和工作成绩进行的年度考核;考核应听取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考核结果是对导师奖惩的依据。
(二)对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很好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
量的导师,应暂停招生(或担任授课教师),直至取消担任指导教师资格。
五、其他规定
(一)外单位在我院的兼职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提出申请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可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进行。
(三)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至少”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