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授予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生硕士学位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以及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我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四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德良好,并具有规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规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但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的学 位。
第二章 申请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凡未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有严重问题者,均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和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完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凡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和要求,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或学位论文经审阅认为不合格,或在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有严重问题者,均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第七条 博士学位的申请和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完成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凡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和要求以及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或学位论文经审阅认为不合格,或在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有严重问题者,均不得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论文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有一定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解决相关实务问题的能力,其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重大疑难案例的解决方案或分析报告等。
第九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并将“独创性声明”和“授权学校使用声明”标示于文首。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不少于一年,博士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不少于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一。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如果是硕士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是在博士生阶段应有新的发展,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条 学位论文撰写应符合规范要求(见附件1)。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预答辩以及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向有关学院申请论文答辩。指导教师应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审阅论文;若同意答辩,须写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包括学术评语)。有关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批准其申请并安排论文评阅和答辩事宜。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二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向有关学院申请论文答辩。指导教师应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审阅论文;若同意答辩,须写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包括学术评语)。有关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批准其申请并安排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事宜。
为保证论文质量,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开题制度。论文开题于提出学位申请前进行。 有条件的学院可实行预答辩制度。预答辩于论文评阅前进行,由各学院答辩指导小组统一安排。预答辩委员会由获得博士学位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由一或二名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评阅。评阅人名单及相关工作方式,由各学院答辩指导小组依据公正、诚信和保密的原则确定。
(二)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由四名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含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评阅,其中二名应是校外专家。评阅人一般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评阅人名单由学校根据公正、诚信和保密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就以下各项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最迟应在答辩十五天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论文的选题意义;
(二)作者对本研究领域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及所用资料与计算数据的可靠性;
(三)作者通过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的水平程度;
(四)论文的独到之处及有否创造性的科研成果;
(五)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及语言的逻辑性等。
论文评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保障学术自由。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主席由本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担任,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讲师及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可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超过一人。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主席由本专业博士生导师担任,成员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应有半数以上有指导博士生经历。成员中必须包括二位校外的专家。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名单应于答辩前十五日报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必须详实,能够反映出论文及论文答辩的情况,并应有学术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在审核无误后签名。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如有一名答辩委员会成员因故缺席,应将他的评语及表决意见在答辩会上宣读,其意见应作为有效票计算;如有两名(含)以上委员缺席,不能组织答辩。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符合规定程序(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票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三日内将答辩的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提要,指导教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等)送交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章 学位的审定及授予
第二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学位授予审查。其中,对于学士学位申请人,应依据校教务处、学生处和保卫处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学院分别提交的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及未受处分的名单进行审查。对于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对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逐一进行全面的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凡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提出申请复议的,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提出同意授予学位的意见。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的,但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提出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学位授予审查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决议授予学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职责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结合导师推荐意见、专家评阅意见等,作出授予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者,即可向其颁发学位证书;决定授予博士学位者,由校学位办公室进行公示,三个月后无异议的,向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公室制作办理。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同时,校学位办公室与校学生处分别填写授予硕士、博士与学士学位的证明,由学位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入档。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确认学位错授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三十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在课程和其他环节考核和学位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三)有其他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论文推荐、评阅和答辩结果有异议的,可依规定分别向学校相关机构提出。对相关机构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位授予材料的报送与归档应符合规范要求(见附件3)。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6年1月 1月起实施,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