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专业学术水平,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于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以下简称申请论文)的推荐、评阅、答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循科学、公正、优胜劣汰原则,保障学术自由,坚持质量标准,严格相关程序。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具体标准如下:
(一)选题合理,观点明确;
(二)论述充分,论证有力;
(三)资料翔实、广泛,表明申请人掌握学术界对于本题目的研究现状;
(四)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语言流畅;
(五)写作及引文、资料标注符合学术规范; 申请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
二 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答辩指导小组。校答辩指导小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指导答辩工作。 校答辩指导小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5或7名委员组成。
校答辩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全校申请论文的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受理申请人对于院答辩指导小组就其推荐异议申请、评阅异议申请所做决定的复议申请;
(三)受理申请人就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建议所提出的答辩异议申请,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于硕士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以及本校教师作为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以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公正性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处理申请论文在推荐、评阅、答辩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院答辩指导小组。院答辩指导小组由3或5名成员组成。
院答辩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本学院申请论文的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确定推荐专家名单;
(三)确定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受理申请人的推荐异议申请;
(五)受理申请人的评阅异议申请;
(六)对于申请人违反规定、以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处理本院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中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申请人论文主题,组建答辩委员会。
(一) 答辩委员会由3或5名委员组成。
(二) 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 (三)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主持答辩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可申请指定1名本专业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被申请人指定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和参照标准方面,与其他委员相同。
第八条 答辩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申请论文;
(二)组织论文答辩;
(三)对申请人就申请论文提问、评价、建议;并就申请论文及申请人答辩情况,提出申请论文评语和答辩意见;
(四)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九条 导师在申请论文评阅、答辩过程中全程回避。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学位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监督学位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各项工作质量标准、相关程序的执行;
(三)受理复议申请;
(四)解释有关政策、规定的含义。
三 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论文须经导师推荐。
导师应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于是否推荐申请论文进入评阅、答辩程序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导师对于申请论文做出不予推荐决定时,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院答辩指导小组提出不推荐理由。
对于上述意见,院答辩指导小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 评阅
第十三条 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的申请论文,须经专家评阅通过。
第十四条 部分申请论文的专家评阅实行“双向匿名”制。匿名评阅专家姓名对申请人、导师隐匿;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对评阅专家隐匿。
第十五条 各学院按二级学科建立论文评阅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包括校内外同行专家。 专家库专家的条件、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各学科的情况确定。专家库专家应为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
第十六条 每篇申请论文由1或2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
第十七条 评阅专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对申请论文进行评阅。 评阅专家不应以个人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的差异而否定申请论文。
第十八条 评阅专家对申请论文审阅后,撰写评阅意见,填写《论文评阅评价表》,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评阅专家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该申请人进入答辩程序。 1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申请人不进入答辩程序。但申请人可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提出评阅异议申请。 2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不进入答辩程序。学院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二十条 评阅专家的选定、通知,评阅申请论文的送审及评阅意见的回收,由院答辩指导小组根据公正、诚信和保密的原则,确定适当的工作方式。
五 答辩
第二十一条 经专家评阅通过的申请论文,进入答辩程序。答辩由答辩委员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答辩委员会确定之后、答辩之前,不得与答辩委员私下接触。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宣布答辩注意事项;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学术研究基本情况,并宣读申请论文指导教师(或推荐专家组)推荐意见; (三)申请人报告申请论文的主要内容(约15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 (五)申请人准备; (六)申请人答辩; (七)申请人最后陈述; (八)休会,答辩委员会评议(其他人退场); 宣读申请论文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 讨论申请论文及答辩情况; 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讨论确定对申请论文的评语; (九)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宣布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宣读答辩委员会对申请论文的评语意见; (十)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四条 投票结果与建议:
(一)经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申请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二)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但过半数者,申请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修改申请论文后,延期再答辩。 (三)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未过半数者,申请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建议延期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或理由和修改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票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不服的,可根据本细则第 三十九条规定提出答辩异议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议延期再答辩的情况适用于:申请论文具有较高水平、但尚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延期再答辩应在第一次答辩半年后、一年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况适用于: (一)申请论文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并存在重大缺陷; (二)申请论文经过修改、延期再答辩,仍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论文有抄袭剽窃、伪造资料、他人代笔等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将授予硕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于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建议,结合导师推荐意见、专家评阅结果等材料,充分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多数(不含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批准、否决或撤销院答辩指导小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建议或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或撤销院答辩指导小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的,可自行作出相应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答辩委员会建议的,应建议相关学院重新组织答辩。
六 救济
第三十三条 导师以申请论文质量未达到标准为理由而不予推荐,申请人可提出推荐异议申请。 推荐异议申请应在申请人被告知不推荐意见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答辩指导小组提出。
第三十四条 对于推荐异议申请,院答辩指导小组应组织3名同行专家作为推荐专家,审阅申请论文,并分别听取该导师、申请人陈述。 3名推荐专家一致认为申请论文达到质量标准、全部同意推荐的,对于申请论文以推荐专家集体名义推荐参加学位申请。 3名推荐专家有1名认为申请论文未达到质量标准、不同意推荐的,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三十五条 在申请论文评阅程序中,评阅专家中1名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可提出评阅异议申请。 评阅异议申请应在申请人被告知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意见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答辩指导小组提出。
第三十六条 对于评阅异议申请,由院答辩指导小组增聘2名评阅专家作为再评阅专家,对申请论文进行再评阅。 再评阅专家2人一致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申请人进入答辩程序;再评阅专家中有1人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三十七条 因专家推荐、专家评阅、专家再评阅未达到通过标准而本次申请程序中止时,申请人可在半年以后、一年以内再申请。 再申请适用申请程序。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同一学位,只能再申请一次。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可以提出答辩异议申请。答辩异议申请的理由,限于答辩委员会组成违反规定,或答辩程序违反规定并影响表决结果。 答辩异议申请应在答辩之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院答辩指导小组向校答辩指导小组提出。
第四十条 校答辩指导小组在收到申请人答辩异议申请书后,组织相关人员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并于3日内决定是否重新组织答辩。
第四十一条 对于导师推荐意见、评阅专家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学位授予与否建议,申请人只能提起异议申请一次。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对于院答辩指导小组就其推荐异议申请、评阅异议申请所做出的决定不服,对于校答辩指导小组就其答辩异议申请所做出的决定不服,可以书面形式在上述决定做出5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校学位委员会对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可视情况进行书面复议或听证复议。
第四十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于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复议,以参加复议委员三分之二票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四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通过的推荐异议申请、评阅异议申请、答辩异议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重新启动相关程序的方式。
七 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违反本细则,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学位申请相关阶段,公布违规事实。
情节严重者,中止本次学位申请程序。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申请人所在学院答辩指导小组负责。
第四十六条 导师违反本细则,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暂停硕士生招生资格。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校答辩指导小组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本校教师作为推荐专家、评阅专家、再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者,违反本细则,干扰推荐、评阅、答辩的公正性,导致推荐、评阅、答辩结果显失公平,暂停推荐专家、评阅专家、答辩委员资格。 情节严重者,比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校答辩指导小组负责。
第四十八条 负责确定推荐专家、评阅专家的所有人员(包括接触专家名单的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声明对于专家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以及在泄密情况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负责学位申请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影响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或者影响评阅、答辩工作正常进行的,比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八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