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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学历教育课程选修、免修、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5-13 09:23:00 打印 字号: |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历教育教学组织运行管理,健全和完善课程管理制度,规范课程选修、免修、重修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选修,是指学生依照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要求,选择修读一定学时数或者门数的选修课。

课程免修,是指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免修条件的学生,在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后,可以不再修读一定范围内的必修课。

课程重修,是指因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而未能毕业的学生,重新修读相同科目的必修课;或者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重新选择修读相同科目或者其他科目的选修课。

第三条  课程选修、免修、重修,应当遵循确保教学质量、合理利用教学资源、有利于教学组织运行管理、充分调动教学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教务管理部门是课程选修、免修、重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各项相关事宜和具体工作。

 

课程选修

 

第五条  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限定选修课是要求学生在各专业方向限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一般按照综合基础、刑事法、民商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等四类专业课程设置。任意选修课是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需求、志趣和能力跨专业、跨年级选修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人文社科知识、职业技能、文学艺术欣赏、法学专题研究等。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选修课程必须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时数或者门数的下限,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毕业。选修课学时数的下限要求一般为教学计划总学时的30%。

第七条  学生选修课程,应当仔细了解本专业选修课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安排情况,结合自身的学习条件,制定每学期的选课计划。

学生选修课程,应当注意保持每学期选课门数的均衡,每学期选修课程门数一般在2至3门,不宜超过4门。对学有余力的学生,鼓励其选修尽可能多的选修课;选修课程超出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时或者门数下限要求的,其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八条  学生选修课程,可以在每学期开设的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中自主选择申报,由教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其中,限定选修课每学期编组开设,即在同一授课单元时间内同时开设一组(含2至3门)课程,学生只能选择该组课程中的一门修读,该组其余课程可以在下一轮次开课时或者随下一年级选修;任意选修课一般不列入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目录,根据师资配备、课题资源及教学总体安排等实际情况,在任一学期开设。

第九条  除第一学期选课安排在开学后进行以外,其他学期的选课均在上一学期的第17周、第18周进行。选课时,由教务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选课通知》。其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及性质、课程内容简介、授课教师简介、学时数、选修人数容量等。学生根据该《选课通知》确定的选课时间、地点、方式和规则现场选课。

第十条  学生选课必须亲自到场,不得代选;所选课程一经选定,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退选、改选或者补选。未按《选课通知》按时参加选课的学生,也一律不予补选。

选课结束后,原定开设的课程因选课人数不足开课人数下限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开设的,原申报选修该课程的学生可以重新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  选修课的考核方式为期末考查,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一般在授课结束后的1周内进行,考核成绩可以直接按照优、良+、良-、及格、不及格的等级制评定。

第十二条  未办理选课登记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选修课的期末考查;擅自参加期末考查的,其成绩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已办理选课登记手续,但是缺课达到该门选修课学时四分之一或者未交平时作业的学生,视为未选修该门选修课,并不得参加该门选修课的期末考查。

第十四条  选修课不实行缓考、补考制度。凡未参加选修课期末考查,或者选修课期末考查不及格的学生,均视为未选修该门选修课。

 

课程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相应必修课程:

(一)入学前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专科或者本科学历非法律专业毕业证书;

(二)入学前已经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同课程单科考试合格证书;

(三)入学前已经通过国家级英语、计算机相应等级考试,并持有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四)专升本学生专科阶段学习过相同课程,并经考核合格;

(五)其他符合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免修条件。

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免修的课程门数最多不得超过4门。

选修课一律不实行免修制度。

第十六条  具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的学生,可以分别申请免修相同学历层次的公共基础课;法律专业课一律不予免修。

第十七条  具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学生,只能申请免修完全相同科目的课程,且所依据的单科考试合格证书应当是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颁发的。

第十八条  具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件的学生,持有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四级以上或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四级以上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大专和专升本学历层次的《英语》课;持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大专学历层次的《英语》课;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大专和专升本学历层次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

第十九条  具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条件的学生,只能申请免修完全相同科目的课程;如果该课程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阶段教学内容的,则不能申请免修本科阶段应当修读的该课程。

第二十条  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专科或者本科英语、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学生,可以分别申请免修相同学历层次的《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当一次性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管理部门在第一学期开学后的4周内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学生根据教务管理部门下发的通知,按照申请免修的课程科目一门一份分别填写《课程免修申请审批登记表》,并附相关的毕业证书、考试合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班级、年级、专业为单位层级汇总,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教务管理部门审批。

教务管理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批准免修的学生及课程科目名单;不予批准免修的,将其理由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对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可以免修、免考,其学业成绩单内相应课程成绩一栏记载原考核成绩。

经批准免修《英语》课的专升本学生,一律不予免考,仍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全部考核;如果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依照北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还必须参加北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并经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通过国家级英语、计算机相应等级考试并取得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的,不再补办该2门课程的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办理课程免修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本学院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量化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学籍处分,并扣减量化管理分;对专升本学生,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课程重修

 

第二十五条  因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而未能毕业的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批准,教务管理部门备案,可以随本专业下一年级重修相同科目的必修课。重修期限为1届。

此种情形的课程重修,应当交纳一定的重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新选修其他科目的选修课,也可以重修相同科目的选修课;原则上同一课程只能重修1次,且重修应当最迟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选修课的重修,在下一学期选课时一并办理。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历教育分院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国家法官学院教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历教育分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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