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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5-13 09:20:00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法官学院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含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者),均可以根据国家法官学院与具备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有关高等学校联合签署的协议,向该高等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层次法律专业相关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在学期间全部必修、选修课程三分之二以上门次考核成绩达到70分,毕业论文成绩为“良”以上;
(二)在学期间或者毕业后一年以内参加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应当根据有关协议规定,通过学位授予学校组织的若干门专业主干课程的加试;未通过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也不予补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一)因违反校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补考课程达到5门的;
(三)在申请学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六条  教务管理部门是申请学士学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各项相关事宜和具体工作,学生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  申请学士学位,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在第四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按要求交纳课程加试考务费和学士学位申请费。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未交纳有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凡已经放弃申请学士学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学士学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对申请人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情况等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的全部申报材料移送教务管理部门,同时提供按班级编制的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册一式2份。

每一学士学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学士学位申请表1份(另附申请人本人近期同一底版的2?济夤诓噬?掌?span lang="EN-US">2张);
(二)在学期间的学业成绩(含各门课程成绩、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课程加试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
(三)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品德鉴定。
第九条  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代收申请人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并在审核完毕后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费用报送学位授予学校。

第十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对已获学士学位者,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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