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教育学生考勤制度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关于学生考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严肃学习纪律,建立、健全对学生的考勤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完成学习任务,对学生考勤特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
1、凡上课、课堂讨论、军训、实习等教学活动都必须实行考勤。学生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对待。
2、学生的考勤工作由班主任组织实行。
3、任课老师在课堂上对学生抽查考勤的结果,各专业办应记录在案。脱产班应以此作为量化管理的依据。
4、各班由班长按照学院统一印制的《考勤薄》记载考勤。班主任每月应将考勤情况上报学生管理部门。由学生管理部门将考勤执行情况上报主管院领导并根据需要通报全院。
二、请假
1、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其他教学活动,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超假擅自缺课者,均为旷课。
2、学生请假应直接向班主任办理手续,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请假条”。
3、学生在院学习期间请事假回家须由本人写请假条,并出示相关证明,不准口头或委托他人请假。
4、学生假期(寒、暑假)届满不能按时返校需请假,因公务应由单位与院方联系,因私事或因病者,必须提前来信或来电向有批假权的单位或领导请假,并在事后补交单位或医院证明,不能以带口信的方式请假。非紧急情况不准用电报方式请假。来信、来电报请假,必须说明请假理由、请假天数,否则不予批假。
5、学生在校学习请病假,要出示医院证明,否则不予批假。
6、学生请假期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回,必须向原批假的单位或领导申请续假,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以超假论处。
7、事先不请假,事后补假,只补交单位或医院证明,不能视为请假,应按旷课论处。
8、学生请假期满要求续假,有关机构或领导要及时回信或电报予以办理。
9、学生请事假从严掌握,一般不准事假。
10、请假在两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至七天内的由学生管理部门批准;请假七天以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11、学生请假期满返回学院后,应立即向班主任销假。
12、学生每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课时的三分之一者,应以休学处理。
13、学生一门课缺课时数在四分之一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不准参加期末考试。
14、凡超假或不请假的学生,视其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三、旷课
1、未经批准不参加教学活动者,以旷课论处。
2、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算。
3、学生违反课堂纪律,影响老师正常上课,老师有权制止并停止其上课,被停止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4、一学期旷课达8学时者,由班主任点名批评教育;累计旷课达12学时者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开除学籍。
5、一学年累计旷课达4学时者,不能评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四、考勤检查
1、学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处负责人抽查学生上课出勤情况。抽查中,三次未经准许无故迟到,早退者全院通报批评,旷课者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2、学生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班长考勤记录情况,对认真负责记载考勤的班长应予以表扬,相同条件下,优先评选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对不认真履行考勤职责者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能履行职责者,建议撤销其职务,并通报全院。对打击、嘲讽、报复考勤班长,不听劝阻,挑动事端,影响考勤者,令其作出公开检查,消除影响。情节严重者,通报全院,并予以适当处分。
3、学生在院出勤情况连同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鉴定,每学年由学生管理部门汇总统计,作为在院期间评优、入党、入团考核依据之一,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