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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退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12 18:30:00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法官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退费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参照《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法官学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所属的独立设置成人高等法律院校。学生退费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兼顾学院和学生利益的原则处理。    

二、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缴费凭证,经学院批准方可办理退费手续。    

三、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住宿费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住宿费。    

四、学校开学后,学生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住宿费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住宿费。    

五、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扣除军训时间,以下同)7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10%;学校开学8-15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30%;学校开学16-30天,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住宿费的50%;学校开学30天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    

六、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费、住宿费一般不予退还。    

七、学校的退费工作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退费程序:向班主任提交退费申请,班主任、专业办签字认可,培训部按照退费办法计算退费金额,交学院财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八、本办法自院务会讨论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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