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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历教育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5-12 18:25:00 打印 字号: | |

为了使毕业学生能够及时顺利地离开学院,保证正常的离校工作有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生持“毕业学生离院手续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有关单位盖章办理手续后,学生将手续表和学生证交回培训部:。    

二、为提高办理手续效率,简便手续,财务处、党办、团委、培训部、总务处、医务室、图书馆的手续,可提前集体办理,但必须逐个核对审查,凡有遗留问题的不予盖章。   

 三、毕业学生凡能够提前办理手续的,应在毕业前十天把有关手续办妥,以便顺利离校。    

四、财务处、总务处、图书馆、党办、团委、培训部应在学生毕业前,提前分别整理好学生有关材料、财务欠账情况、未还图书情况、党、团关系、学生成绩等,以便届时及时办理学生毕业手续。   

 五、各单位应认真负责、严格审查,当确认学生无遗留问题后方可盖章。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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