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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关于学历教育学生毕业暨脱产学生就业推荐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0-05-12 18:21:00 打印 字号: | |

国家法官学院本、专科学生毕业暨脱产学生就业推荐工作不仅事关毕业生的切身利益,也是学院培养合格人才,发挥毕业生才干,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工作。学历生毕业暨就业推荐工作质量与效果如何,是检验学院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学院声誉以及学院办学水平都具有重要的制衡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学历教育毕业与就业推荐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章  毕业暨就业推荐工作机构 第一条 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毕业验证及发证工作,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服务及跟踪调查工作。 第二条 学生毕业暨就业推荐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学生管理业务能力,同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三条 学院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从事学生毕业暨就业推荐的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理论与政策水平。其中,相关工作人员需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生毕业及就业工作脱产培训。                               

第二章  毕业暨就业推荐工作机构职责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学历教育毕业暨就业推荐工作的各项政策、制度规定,拟定学院毕业生毕业工作计划。 第五条 负责汇总核对应届毕业生受奖励及处分情况,以及各学科学业成绩情况,提出有资格撰写毕业论文并参加答辩人员名单。 第六条 审查、确定拟报市教委验证的毕业生名单;同时审查确定参加届末补考人员名单,拟留级人员及淘汰学生名单。 第七条 办理学院本部及各直属班应届毕业生的毕业验证及证书发放工作。 第八条 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结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拟定毕业生就业推荐方案。 第九条 在学历生毕业暨就业推荐工作中,强化就业指导,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咨询工作,为毕业生提供热忱服务。 第十条 加强与各级法院等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就业信息搜集工作,广开就业门路。 第十一条 定期向有关单位发布毕业生信息,并将每年的毕业生情况在网上公布,做好就业推荐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结毕业暨就业工作政策执行情况,各专业就业推荐情况,做好次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论证调研工作。                                 第三章  毕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管理部门拟定的年度毕业暨就业推荐工作方案,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主持评选市、院级优秀毕业生,组织毕业典礼,协调办理毕业生离校工作。 第十五条 毕业工作要重点抓好学生成绩复核,学生毕业鉴定,毕业资格审查,毕业数据上报及毕业证书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毕业资格审查中的各科成绩复核应以教务、教学部门提供的学生课程成绩原始登记表及按学期填报的学籍卡为准。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鉴定包括个人总结、班组评议、学院审定等工作内容。鉴定工作在学生管理部门主持下,由各班班委组织开展。 党、团员学生的毕业鉴定须征求党、团组织意见。 第十八条 毕业资格审查包括入院资格复查,学业成绩审查,在院受奖惩情况审查,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审查,专业实习情况审查等项目。 第十九条 重视毕业数据上报中的文字材料填报与计算机软盘数据填报工作。数据填报应统一标准,规范格式,数据齐备,及时准确。 第二十条 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材料,在院思想政治表现及受奖惩情况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验证材料等应在毕业工作的同时做好装订、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工作要做到手续完备,秩序井然,确保安全,善始善终。                                 

第四章  就业推荐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官学院系成人高等院校,不负责脱产学生就业分配。本着对毕业生负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输送人才的办学目标,学院对符合条件的脱产毕业生向用人单位予以推荐,由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十三条 就业推荐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宣传学院学历教育的专业优势及毕业生良好的综合素质,以面向法院内部推荐为主,同时面向社会用人单位,不断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二十四条 就业推荐开始前,学生管理部门应制作全体毕业生学习成绩名次表及综合表现加减分名次表,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 除毕业生自行落实的用人单位之外,对于由学院联系的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来学院选拔录用毕业生的,应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根据学生在院成绩及综合表现,实行择优推荐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录用条件与录用名额公开,由学生根据本人情况自愿报名。学院对自愿报名的毕业生,应如实将毕业生的各科学业成绩、专业实习成绩、汉字速录成绩、在院政治思想表现及综合排名情况提供给用人单位参考。 第二十七条 对毕业生的就业推荐意见,由学生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并由学生管理部门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八条 凡自愿报名后,被学院推荐的毕业生,不得无故更改志愿;在被用人单位录用后,不得无故不前往报到。对违反规定的毕业生,学院一年内不予提档。                              第五章  毕业暨就业推荐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有关毕业的各项工作要做到严格把关、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有关就业推荐工作确立公正、公开、公平的工作方针。 第三十条 毕业暨就业推荐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暨就业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在毕业暨就业推荐工作中,不得吃请受礼,不得循私舞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权谋私。 第三十一条 学院监察室负责对学历教育毕业工作与就业推荐工作进行监察,对毕业暨就业推荐工作中的来信来访举报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毕业暨就业推荐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不适宜从事毕业暨就业推荐工作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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