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修订的《法官培训条例》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200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国家法官学院共同下发的《2007年—2010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对预备法官培训的整体思路和教学计划作出指导性的意见。2006年至2007年,国家法官学院已经举办了5期预备法官培训班,经国家法官学院授权委托,共有14个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相继举办了本地法院系统2007年度预备法官培训,为预备法官培训的进一步开展和完善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各地在培训的课程设置、培训内容、考核方式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预备法官培训作为拟任法官的资格培训,应体现培训的科学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为规范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严格培训的标准和规格,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申请委托培训 《2007年—2010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要求,拟开展预备法官培训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和其他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应于每年十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次年举办预备法官培训班的申请。鉴于各地实施预备法官培训的实际情况,对申请委托培训的程序适当调整。
(一) 拟开展预备法官培训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和其他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应向国家法官学院提出培训的申请,经国家法官学院审查下发委托培训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预备法官培训。未经批复同意进行培训的,不予验证和下发合格证书。
(二) 初次开展预备法官培训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和其他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开始前两个月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具体内容按《2007年—2010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包括: (1)拟培训的人数、培训班次、培训时间、地点;(2)集中授课培训的教学实施方案(包括在校集中授课培训的时间安排、教学课程的设置、教学形式、教学组织管理模式、考核的方式和时间安排);(3)校外实习实施方案(包括实习的时间、实习的地点、实习的要求、实习的组织管理等);(4)授课教师的基本情况(包括授课教师的人数、教师所授课程及个人情况);(5)所聘任的学员实习指导老师(法官)的具体情况;(6)培训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 经委托实施过预备法官培训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和其他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拟在次年继续开展预备法官培训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向国家法官学院提交申请报告,包括拟培训的班次、时间、人数,并在培训开始前15日以前报送培训具体教学实施计划(含集中授课培训的教学实施方案、校外实习实施方案等)。
(四) 受委托实施预备法官培训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和其他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应保证完成到国家法官学院接受培训的学员名额。
二、培训课程设置的规范化 《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2007年—2010年教学计划》已经基本确定了培训课程的设置要求,但根据统一培训的要求,培训课程设置的总体思路尚有待进一步明晰,课程内容有必要加以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完善培训课群设计。为统一培训规格,在教学中着重学员法律思维、法律方法论的培养,提高驾驭庭审能力、适用法律能力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国家法官学院制定了《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教学骨干课程》(详见附件),确定了预备法官培训课程骨干课程的基本框架,所列的骨干课程应作为各地进行预备法官培训的必设课程,除了骨干课程外,各地培训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其他课程。
三、考核的规范化 预备法官培训作为规范的资格培训,应形成科学规范的考核制度,《2007年—2010年教学计划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只对考核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关考核的科目、内容等并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各地在集中培训后考核的形式和内容上均有较大差异,应逐步予以规范。 预备法官集中培训结业考核的基本要求是:
(一)学员在校集中培训的结业考核由受委托开展预备法官培训的机构按照教学计划要求进行命题和组织阅卷。考核的内容应全面考查学员的法律思维方法,适用法律、庭审驾驭、诉讼调解、制作裁判文书等综合能力。考核的科目基本要求为三科,即:刑事法律 、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各科考试内容均应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和法院裁判文书写作。考核成绩每科按百分制计算。在基本考试科目的基础上,各培训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考试科目。对考试科目有不合格的学员,可组织一次补考。
(二)受委托开展预备法官培训的机构应在上报的教学计划中确定考试的时间安排,并在考试后3日内将考试题报国家法官学院备案。国家法官学院将不定期的抽查各地考试试卷,并在必要时组织全国预备法官培训统一验收考试,对教学效果进行质量评估。
(三)校外实习考核由实施培训的机构组织实施,应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由实习指导老师签署评定意见并加盖具体实习部门印章。实习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确定成绩。
四、教师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建立一支稳定的适应预备法官培训的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是预备法官培训的关键环节之一。目前各地预备法官的师资包括三个成分,一是来自审判一线的资深法官,二是来自于法律院校和研究机构的知名教授和专家;三是各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其中第一部分师资应成为预备法官培训的师资主体,对这些兼职教师资源应充分的整合和利用。国家法官学院将逐步建立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师资档案,进行选择和组合,实现教师资源的共享。
五、教材建设 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本部以及委托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和各省级培训机构共同进行,但在教学实施中,学院本部和各地培训机构缺乏规范的教材,不利于形成规范化统一培训。预备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任职前的资格培训,要统一教学要求,规范教学内容,规范性的教材是不可或缺的。预备法官培训教材的编撰工作应作为今后预备法官培训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预备法官培训的教材应与培训的要求和培训课程相适应,主要围绕培养法律思维方法、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调解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目标进行,教材的种类可包括:综合知识类、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内容主要从审判流程的环节展开,着重司法程序中的技能培养。教材的形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固定式教材、活页式教材、期刊式教材等相结合。教材编纂工作由国家法官学院牵头,组织各地法官培训机构共同实施。
六、预备法官培训教学方式的改进 从预备法官培训的教学情况看,在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方面已经初步形成自身的特点,但是在教学方式上,仍与在职法官培训基本类似,授课方式稍显单一,课堂授课偏多,师生互动、交流不够,学员参与程度不足,辅导教师的指导作用发挥有待加强,这些都制约着预备法官培训质量的提升。要在教学中针对预备法官的特点,在教学方式上有所改进和创新,要着重审判实践技能的培养,积极推广案例式教学,同时加大组织学员模拟审判、裁判文书制作、案例讨论和讲评的比重。各地法官培训机构要加强互相学习和交流,国家法官学院将组织经验交流和教学观摩活动。
七、校外实习 校外实习是预备法官培训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2007年—2010年教学计划》的要求,校外实习的总体时间应不少于8个月,实习的范围可根据现阶段实际状况确定,主要应以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为主进行,条件允许的地方也可组织学员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进行实习。
在法院的实习应使学员接触到法院的各类主要审判业务,并可根据学员意愿及其今后拟从事的审判岗位在实习阶段予以重点考虑和保证。学员在法院的实习应不少于3个审判业务部门,其中在立案部门的实习是必须安排的实习内容。 实施培训的机构应聘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和扎实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担任学员的指导老师,对学员在实习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带领学员参与各项业务活动及案件的审理。 实习结束后,学员实习指导老师应对学员在实习期间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等做出全面的评定。培训机构应根据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评定、学员本人的实习报告以及学员实习管理联络人所掌握的情况,对学员在实习阶段的表现做出全面评估。
八、学员管理 为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预备法官培训管理实行先注册登记后实施培训考核以及全程跟踪的管理制度。
(一)招生管理 国家法官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预备法官培训计划制定、生源组织、录取报到等招生事项的宏观管理工作。在实施培训前,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计划,将符合条件的预备法官名册报国家法官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批。
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学员,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所在法院推荐,经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批准的人员。国家法官学院对拟培训学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入学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情况及时通知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机构。 受国家法官学院委托培训预备法官的法官培训机构,实行集中书面资格审查。培训学员持入学通知书,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报到注册,登记注册需填写《预备法官培训学员登记表》、《预备法官培训学员学籍卡》。学员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
(二)学习管理 国家法官学院对预备法官培训学员学习情况进行全程动态跟踪,及时了解和掌握培训学员学籍变动及在校学习、考勤、奖惩等情况。
培训机构应对预备法官培训学员上课、研讨、实习等活动实行考勤。学员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学员结业时,将学员考勤情况记入《学员结业鉴定表》。
在培训管理中,要实行学员奖惩制度。对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优秀的学员给予书面表扬;对于严重违反学员纪律的学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批评至处分。奖惩情况记入学员档案。 预备法官实习结束后,必须填写《预备法官实习鉴定表》。整个培训结束后,必须填写《预备法官结业鉴定表》,记录培训学员在校学习、校外实习以及培训考核成绩等。
(三)考核与结业 预备法官学员考核制度,包括思想品德考核、学业成绩考核、实习考核等内容。要健全完善预备法官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课程考试与考查制度、任课教师评价制度、实习情况追踪反馈制度、学员管理部门综合考评制度。
对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应予以淘汰。被淘汰学员名单应通告被淘汰学员所在法院法官管理部门。 学员在校集中培训结业考核和校外实习考核均为合格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国家法官学院联合验证后,颁发预备法官培训合格证书。综合评估不合格及中途退学的学员,不予颁发证书,可发给学习证明。
(四)档案管理 为建立预备法官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法官管理运行机制,实现依法培训,强化培训效力,应健全国家法官学院的预备法官培训档案。预备法官培训档案应包括受训人员的名单及基本情况,资格培训的履历、成绩和鉴定等事项。
要在实践中开发预备法官管理软件,实施预备法官培训电子化管理,建立学员信息数据库,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实现预备法官培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附:《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教学骨干课程》。
一、课程设置目的与要求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国预备法官培训体制,按照《2007年—2010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置预备法官培训的教学骨干课程,作为预备法官培训的必修课程,统一培训的规格和标准,体现培训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教学骨干课程内容
(一)综合知识培训骨干课程: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3、和谐社会构建与廉政建设; 4、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二)审判技能培训骨干课程:
1、庭审驾驭能力: (1)刑事案件庭审程序的规范和审理的基本思路; (2)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的规范和审理的基本思路; (3)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范和审理的基本思路; (4)刑事案件证据的举证、质证; (5)民商事案件证据的举证、质证; (6)行政案件证据的举证、质证; (7)庭审语言、举止的规范化; (8)对庭审中突发事件的应对。
2、法律适用能力 (1) 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 (2)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 (3)民事证据规则; (4)民商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实务分析; (5)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方法; (6)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7)行政诉讼证据的程序应用; (8)行政案件法律适用方法。
3、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1)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 (2)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 (3)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
4、调解能力: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2)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方法; (4) 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的一般方法。
5、立案与信访、审监、执行工作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