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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010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0-05-12 16:47:0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构建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相衔接的符合法官队伍建设目标的预备法官培训体系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30日下发的《法官培训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应接受预备法官培训。”第十五条规定:“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2006年,国家法官学院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国法院拟任法官人员的实际,先后分专业举办了三期预备法官培训班,一些法官学院分院也经授权和委托开展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经过近一年的教学实践,已积累了一些基本的经验。为认真贯彻落实《法官培训条例》,着眼于未来发展方向,立足于当前客观实际,提出2007年——2010年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    

一、预备法官培训的对象、宗旨、目标和原则    培训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中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被人民法院录用,拟任法官的人员。    预备法官培训的宗旨是,牢牢把握“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按照“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要求,努力完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官培训管理制度,严把法官队伍的进口关,不断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培训的具体目标,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职业道德、规范司法行为、培养和提高职业技能为培训重点,提高预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达到法官的任职要求。 为实现预备法官培训宗旨和目标,确保培训标准和质量,现阶段预备法官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教学要求、统一培训管理。    

二、培训机构    根据《法官培训条例》规定,预备法官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承担,鉴于现阶段作为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尚在研究讨论阶段,各级人民法院中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拟任法官的人数积累较多,国家法官学院受培训条件所限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既定的预备法官培训任务。因此,2007年—2010年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将以国家法官学院为主,有计划地按照委托培训的原则进行,即有条件地委托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和其他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开展预备法官培训,以体现预备法官培训的权威性,严格培训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培训质量。    

规划期内,拟开展预备法官培训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和其他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应在保证到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学员名额的前提下,于每年十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次年举办预备法官培训班的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    

1、拟培训的人数、培训班次、培训时间、地点;    2、集中授课培训的教学实施方案(包括在校集中授课培训的时间 安排、教学课程的设置、教学形式、教学组织管理模式等);    3、校外实习实施方案(包括实习的时间、实习的地点、实习的要 求、实习的组织管理等);    4、授课教师的基本情况(包括授课教师的人数、教师所授课程及 个人情况);    5、所聘任的学员实习指导老师(法官)的具体情况;    6、培训管理的相关制度;    7、培训考核的方式、时间安排。    国家法官学院在接到申请后予以审查,必要时将进行实地考察,及时作出批复意见。    

三、培训期限    预备法官培训的期限为一年,包括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分配原则要求是:    1、在校集中授课时间三个月。    2、校外实习时间八个月。    鉴于目前各级法院在工学矛盾、财政经费以及教育培训条件等方面的情况各异,且多数受训学员已有在法院工作经历的实际,开展培训的机构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培训时间予以必要的调整分配,但校内集中培训的时间至少不得低于一个半月,校外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八个月,在总体时间上必须符合预备法官一年的培训期限要求。    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原则上分两个阶段分别进行,但开展培训的机构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分段穿插进行。    

四、培训内容及要求   

(一)在校集中授课培训    预备法官在校集中培训应按照《全国法院2007年—2010年预备法官培训教学计划》(详见附件1)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开展培训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及其他省级培训机构应根据该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教学实施计划。    在预备法官在校集中培训中,应突出培养学员的法官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教学内容应包括法官职业素养、审判理念和审理思路、审判技能(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其他实务技能)。使学员通过培训,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要求。    法官职业素养的教学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官职业道德、法律思维等内容。    审判理念和审理思路应包括:刑事审判的理念,常见、多发刑事案件审理思路,刑事证据规则,民事审判的基本思路,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法律适用方法论等。    审判技能应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调解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其他实务技能(包括立案实务、审判监督实务、执行实务)。    在教学中除教师课堂授课外,应通过观摩审判和组织学员模拟审判、案例评析、小组讨论、裁判文书制作与讲评等多种教学方式,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培养和提高学员的审判实务能力。  

 (二)实习    学员实习应按照《预备法官实习大纲》(详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实习的范围由实施培训的机构根据现阶段实际状况确定。    在法院的实习主要应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进行,除应集中对法院各审判业务进行全面涉猎外,还可根据学员意愿及其今后拟从事的审判岗位在实习阶段予以重点考虑和保证,但学员实习的部门不得少于2个。条件允许的地方可组织学员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进行实习。    实施培训的机构应聘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和扎实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担任指导老师,对学员在实习期间进行业务指导。    学员在实习期间的管理,由实施培训的机构和学员实习所在的法院共同负责,承担学员实习指导工作的老师(法官)在学员实习结束时,应对学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评定。    

五、培训的考核    预备法官培训的考核包括在校集中培训考核和校外实习考核组成。    预备法官培训的考核应全面考查学员的法律思维方法,理解、适用法律的综合能力和制作裁判文书等能力,并应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思想道德品行、法官职业素养作出鉴定。    校集中培训的考核由受委托开展预备法官培训的机构按照教学计划要求进行命题,在每期培训班考试前一个月将试题报国家法官学院审查备案。阅卷工作由实施培训的机构组织进行。国家法官学院可不定期的抽查学员考试试卷,并在必要时,组织全国统一的预备法官培训统一考试和集中阅卷,对教学效果进行质量评估,检验培训效果,以督促和加强培训教学组织管理。    校外实习考核由实施培训的机构实施,应由学员实习单位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由实习指导老师签署评定意见并加盖具体实习部门印章。    

六、学籍管理    为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预备法官培训学籍管理实行先注册登记后实施培训以及全程跟踪的学籍管理制度。    

在实施培训前,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计划,将符合条件的预备法官名册报国家法官学院招生办公室。    

国家法官学院要对拟培训学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入学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机构。国家法官学院委托培训预备法官的,实行集中书面资格审查。    

培训学员持入学通知书,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报到注册,登记注册需填写《预备法官培训学员登记表》、《预备法官培训学员学籍卡》。     

 国家法官学院对预备法官培训学员动态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及时了解和掌握学员学籍变动及奖惩情况。    预备法官实习结束后,必须填写《预备法官实习鉴定表》。    

预备法官培训结束后,必须填写《预备法官结业鉴定表》,记录培训学员在校学习、校外实习情况以及培训考核成绩等。   

 七、结业    学员在校集中培训结业考核和校外实习考核均为合格的,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国家法官学院联合验证后,颁发预备法官培训合格证书(详见附件3《全国法院系统预备法官培训结业规范及验证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国家法官学院                                                                         

2006年10月

责任编辑:国家法官学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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